遠興能源因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遭證監會處罰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2月17日晚間,遠興能源(000683.SZ)發佈公告,披露公司及多位高管因未按規定及時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及進展情況,收到了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以下簡稱“內蒙古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此次處罰涉及金額較大,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

據公告顯示,早在2009年,遠興能源與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向中煤能源轉讓烏審旗蒙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蒙大礦業”)的部分股份,並進行了增資擴股。然而,2020年12月,烏審旗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烏審旗國資公司”)向法院起訴蒙大礦業,要求支付礦權轉讓價款差價。最終,法院判決蒙大礦業需支付22.23億元,這一金額佔遠興能源2020年經審計淨資產的18.35%。
然而,直到2022年4月12日,遠興能源才首次披露上述信息,且未在2021年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提及此事。內蒙古證監局認為,遠興能源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訴訟及進展情況,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因此,決定對遠興能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0萬元的罰款;同時,對時任董事長宋為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對時任總經理孫朝暉和時任董秘紀玉虎也分別給予警告,並各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遠興能源及相關高管曾提出申辯意見,請求不予或減輕處罰。他們表示,三人未參與蒙大礦業案涉訴訟應訴工作,不具備知悉重大訴訟的條件;同時,遠興能源提供的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所記錄的蒙大礦業訴訟相關內容與會議實際情況不一致,系記錄人員會後整理紀要錯誤導致。然而,內蒙古證監局僅採納了“對違法事實認定中個別文字表述調整”的意見,未採納關於量罰認定的申辯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處罰並非遠興能源近期遭遇的唯一麻煩。去年11月,遠興能源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隨後宋為兔辭去了公司董事長職務。此外,去年2月,遠興能源還發布公告稱,中煤能源因增資擴股協議糾紛提起仲裁,公司是仲裁的第一被申請人。不過,截至去年三季度報告發布時,上述仲裁事項尚未裁決。(陳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