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依法沒收許智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
作者:冯曜
【環球時報綜合報道】據香港政府新聞網報道,原訟法庭17日應特區政府律政司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附表3第9條發出沒收令,沒收許智峯所幹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留意到網上對法庭依法採取的行動作出失實抹黑和惡意攻擊,特區政府對此予以強烈譴責和反對,並需直斥其非及列出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據發言人介紹,許智峯於2020年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書,用虛假資料欺騙法庭以取得法庭批准於保釋期間離開香港,棄保潛逃海外。而其在棄保潛逃期間,仍肆無忌憚地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2021年8月12日及2023年6月21日,兩名裁判官分別就許智峯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發出拘捕令。許智峯現為警方懸紅的通緝人士,也是保安局局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所指明的有關潛逃者。
發言人強調,沒收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3訂明的嚴格條件,因此絕對不存在所謂可以“隨時”或者“任意”沒收私人財產的情況。在潛逃離港前後,許智峯將接近250萬港元的個人資產轉移饋贈予其母親及妻子,法庭相信並採納由律政司提交的相關交易證據。根據法例,如被告人從所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得益,並在被起訴日期6年前起計的以後任何時間作出饋贈,受饋贈人所持有的財產可被視為被告人的可變現財產,並予以沒收。
發言人稱:“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提出沒收令申請是行之有效的做法,以防止犯罪者從其犯罪行為獲益。事實上,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涵蓋任何嚴重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馮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