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資擔保發展管理辦法出台
財政部2月21日消息,為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高質量發展,規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行為,更好服務小微企業、“三農”等經營主體,結合近年來政府性融資擔保發展實踐和新形勢新要求,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政府性融資擔保發展管理辦法》。《辦法》提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堅持準公共定位,彌補市場失靈,在可持續經營前提下保本微利運行,不以營利為目的,積極發揮為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領域經營主體融資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
在經營要求方面,《辦法》提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堅持以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聚焦重點對象和薄弱領域,重點為單户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等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支小支農擔保金額佔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80%,其中單户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佔比原則上不得低於50%。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吸納就業能力強、勞動密集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等經營主體,促進穩崗擴崗,積極服務縣域特色產業,實現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和支持就業創業協同聯動。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範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國家政策鼓勵開展的科技創新擔保與股權投資機構聯動模式除外。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政策要求,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合理收取擔保費、再擔保費,積極向經營主體讓利。
在政策支持層面,《辦法》明確,在防止新增隱性債務前提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通過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擔保費補貼、業務獎補等方式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給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實力和資本規模,推動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穩步擴大業務規模,更好助企紓困、穩崗擴崗、服務實體經濟。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宏觀經濟形勢、經營主體融資需求、財政承受能力、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持續經營能力等因素,合理研究確定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支持規模,以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規模、擔保費率、代償率、風險管控情況等績效考核目標,更好發揮逆週期、跨週期調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