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發布!這17種情形,判定為重大隱患
近日,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精神衞生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將《標準》作為加強精神衞生福利機構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依法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定期組織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及排查治理工作,堅決防範和遏制重大事故發生。

《標準》明確,精神衞生福利機構未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等要求,可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的,應判定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標準》從設施設備、資格資質、日常管理、其他可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事故隱患等4方面,明確了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17種具體情形,為各地民政部門和精神衞生福利機構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隱患提供了判定依據。
《標準》提出,對於情況複雜,難以直接判定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各地民政部門可以商請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有關專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研究論證後綜合判定。
文件全文如下:
精神衞生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
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排查和消除精神衞生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精神衞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 精神衞生福利機構未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等要求,可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的,應當判定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精神衞生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
(二)相關資格資質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隱患;
(四)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主要指:
(一)經危險房屋鑑定機構等專業機構鑑定屬於C級、D級危房;
(二)經住房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檢查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判定建築消防設計、消防、電氣、燃氣等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不具備消防安全技術條件;
(三)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進行室內裝修、裝飾;
(四)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五)未依法取得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合格手續;
(六)未按照建築法律法規相關要求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五條 相關資格資質不符合法定要求主要指:
(一)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動火作業、電工作業、電梯作業、鍋爐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
(三)將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條 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隱患主要指: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實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未按規定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三)未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未按要求進行日常安全巡查檢查;
(四)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相關工作人員不會操作消防、安保等設施設備,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線;
(五)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或者作業現場未採取有效防火分隔、配備臨時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器材、設置現場安全監護人員、清理周邊可燃物等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主要指:
(一)選址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保持安全距離,或者設置在自然資源等部門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災害高風險區域內;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被佔用、堵塞、封閉;
(三)關閉或者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
第八條 涉及房屋建築、消防、特種設備、城鎮燃氣等方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對於情況複雜,難以直接判定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各地民政部門可以商請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有關專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等,研究論證後綜合判定。
第十條 本判定標準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來源: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