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上熱搜!女子在微信羣看到自己被裁員,公司違法嗎?
近日,#女子在公司微信羣看到自己被裁員#衝上了微博熱搜榜,引發網友關注。

某日,劉女士在公司微信工作羣看到一則通知,稱公司效益不佳,決定“減員”,而她被列為裁員對象。隨後,公司將她移出羣聊。劉女士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公司應支付她2023年10月、11月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約4.5萬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辯稱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近日,廣東汕頭中院公佈了這起勞動糾紛判決結果。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在微信羣發送的通知應視為公司行為,且公司未能證明已履行法定裁員程序,應承擔舉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約4.5萬元。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
多數網友認為該公司行為過於草率,
如此裁員是違法行為,
支持劉女士維權。
也有部分網友指出,
該公司管理層缺乏法律意識。

那麼,
用人單位直接在微信中通知裁員信息,
能否意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憑微信信息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微信信息能否作為證據?
突然被裁員該怎麼辦?
面對企業不合理裁員,
員工該如何維權?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政律師的專業解讀!
1、用人單位直接在微信中通知裁員信息,隨後將員工移出工作羣,能否意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如此裁員,違法嗎?
*郭政:*用人單位直接在微信中通知裁員信息隨後將員工移出工作羣,在一定條件下可視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若不符合法定情形與程序則屬違法。
如果用人單位在微信中明確表達了裁員的意思,且沒有與員工進行進一步協商的表示,隨後又將員工移出工作羣,導致員工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從司法實踐來看,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若微信通知的內容較為模糊,如僅表達了可能裁員的意向,或者表示要與員工協商相關事宜等,並且用人單位後續還有與員工溝通協商的行為,或者仍然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發放工資、繳納社保等,那麼僅將員工移出工作羣,不能簡單認定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如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如果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而是以裁員名義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仍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並且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僅通過微信通知裁員並將員工移出工作羣,未提供相應法律、制度、事實依據的,或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進行經濟性裁員,則需要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才可以裁減人員,並且應當向被裁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公司未履行這些程序,直接微信通知裁員並移出羣聊,同樣屬於違法解除。
如果公司確實存在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等法定裁員情形,並且在微信通知裁員前已經履行了提前説明情況、聽取意見、報告等法定程序,向員工支付了經濟補償金,那麼裁員行為可能是合法的。但一般來説,僅通過微信通知並移出羣聊的方式,很難充分證明單位已履行法定程序。
2、用人單位在微信羣通知裁員,勞動者憑微信信息能申請勞動仲裁嗎?微信信息能否作為證據?
*郭政:*勞動者可以憑微信信息申請勞動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用人單位在微信羣中通知裁員,屬於因勞動合同解除引發的爭議,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微信信息可以作為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微信信息屬於電子數據,可作為證據使用。但需確保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建議通過公證等方式固定證據。用人單位在微信羣中發送的裁員通知,如果內容明確具體,能夠體現用人單位裁員的意思表示,且該微信羣與工作相關,羣成員包括公司相關管理人員等,那麼該微信信息可以作為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重要證據。
3、突然被裁員該怎麼辦?面對企業不合理裁員,員工該如何維權?
*郭政:*當員工突然被裁員時,首先要保持冷靜理智,避免情緒化反應。應及時向用人單位詢問裁員原因,要求其出具書面解除通知,明確解除理由和具體依據。同時,務必留存好關鍵證據,如通過錄音、截圖等方式保留與裁員相關的對話、通知、聊天記錄等。其次,員工需要梳理自身權益,查閲勞動合同和公司員工手冊,瞭解自身在經濟補償、年假、獎金等方面可以享有的權益,也可諮詢專業人士確保理解準確。另外,統計剩餘年假、加班時長、未發獎金等事項,整理工作成果、考勤記錄等證據。
若遭遇企業不合理裁員,員工可按以下步驟維權:首先與企業協商,理性表達訴求,爭取協商解決,並保留好協商記錄;若協商無果,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第三方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在被裁員一年內,向用工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準備好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證據;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由其依法調查處理。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嬋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