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預付式消費領域堵點和痛點 最高法司法解釋出台
預付式消費,如辦卡、充會員,本是商家和消費者雙贏的模式,既能緩解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又能為消費者帶來實惠。然而,現實中卻常出現“辦卡後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錢難”“合同裏藏霸王條款”等鬧心事,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讓商家的信譽受損。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旨在為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撐腰,讓商家安心經營,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
解決“追責難”
明確責任主體和商場義務
預付式消費中,商家“換馬甲”“金蟬脱殼”的套路屢見不鮮,實際經營是甲公司,辦卡時卻是乙公司收款,老闆跑路時互相推諉,讓消費者陷入維權困境。
為解決這種消費者找不到負責人,追責難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常見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規定: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消費者有權依法向其追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比如説甲經營者明知乙經營者以他的名義收取預付款進行經營,這種情況下,如果乙經營者跑路了,消費者就可以要求甲經營者承擔責任。再比如加盟店髮卡,向消費者承諾總店將承擔最終的兑付責任,總店默許這一行為,實際上消費者在得到了這張預付卡之後,既可以在加盟店使用,也可以在總店使用,此時消費者可以向總店要求承擔責任。
那麼商場把場地租給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場是否需要擔責呢?司法解釋明確:*商場作為場地出租者,有審核租户資質的義務。*比如,商場應該檢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營業執照、是否提供相關經營資質證明等。如果商場沒有盡到審核義務,商家跑路了,消費者可向有過錯的商場場地出租者追責,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範無資質經營者利用商場場地收款後“跑路”逃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比如説商場將場地出租給課外的培訓機構,課外培訓機構如果沒有經營資質,商場卻把場地出租給它,沒有盡到一個形式上的審查義務,課外培訓機構收取消費者的錢款之後跑路了,此時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場對它的過錯,在相應的範圍內承擔責任。但是我們在使用這一條,實際處理的時候,也是非常慎重的,只要商場盡到了我們法律所規定的這種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它就不再承擔責任了。
“捲款跑路”情節嚴重的
將面臨懲罰性賠償甚至刑責
如果商家收了消費者的預付款,比如發充值卡、收取預付費等,卻因經營不善“跑路”,與消費者玩“躲貓貓”,不依法清算,這種“捲款跑路”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打擊。此次司法解釋明確:清算義務人未依法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應依法承擔責任。經營者“捲款跑路”,情節嚴重的將面臨懲罰性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捲款跑路”行為。
例如,小明在一家健身房辦了年卡,充值了3000元。健身房因經營不善關門,公司唯一股東小王卻選擇“跑路”,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小王作為清算義務人,要承擔法律責任,不僅要退還3000元,還可能被要求支付額外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欺詐金額巨大或情節惡劣,小王還將面臨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商家捲款跑路之後,公司董事等清算義務人應該及時進行清算,向消費者償債,否則應當向消費者承擔責任。如果是構成了欺詐的情況下,還應該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甚至在觸犯了刑事法律的時候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在這裏,提醒廣大消費者:辦理預付卡時,務必瞭解商家的經營狀況並保留證據,避免產生糾紛後因舉證困難而陷入被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消費者在辦卡時,自己也要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比如説要了解一下商家的營業執照、經營資質和它的實際營業情況,並且保存好雙方之間的合同收據和轉賬記錄等,一旦商家捲款跑路,就向行政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或退款。
解決“退卡難”收款不退丟卡不補等
“霸王條款”無效
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設置“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讓消費者苦不堪言。如今,司法解釋明確規制這些不合理條款,讓消費者維權更有底氣。
首先,司法解釋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
此外,針對“退卡難”問題,司法解釋規定了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謝勇:*比如説遷店,消費者我就在樓下辦了一張健身卡,我隨時可以去,結果經營者把店遷到了20公里之外,消費者要再獲得健身服務,不管是交通成本還是時間成本都顯著增加,這樣是不便於消費者享受服務的,這種情況下他是可以要求退卡退錢。比如説轉店,我就是認準張老闆的手藝好,他開的店子賣的食品好,我去跟他辦卡了,結果張老闆走了,把店子轉給了李老闆,但是李老闆我不喜歡他的口味,或者我認為他的食品品質不如張老闆,這種情況之下沒經過我同意轉移了合同義務,我也可以要求退款。再比如經營者開了一個健身店,那麼這個健身店最大接納的客人也就是100人,每天100人,結果他發了500張卡,導致消費者預約也預約不上,去了之後也沒法正常去使用健身器材,就是非因消費者原因無法正常獲得服務,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依法請求退卡。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身體健康原因可作為消費者退款理由。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與經營者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謝勇:*比如説有的消費者充值之後,那麼由於得了癌症做了化療,他不需要理髮卡了,比如説辦卡之後,由於受傷傷殘不需要健身卡的,那麼他是可以要求退卡的。我們要強調一點,就是因為身體原因健康原因退卡,一定是重大變化,那麼由於這種重大變化導致消費者不再需要服務了,才能夠退卡,不是説我感冒了或者其他小的一個健康原因,我也要求退卡。
明確預付式消費
可享有七日無理由退款權利
預付式消費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部分商家存在過度勸誘,甚至欺詐營銷等行為。對此,司法解釋明確了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享有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旨在規制商家的不良行為,引導商家通過提升服務質量和誠信經營來吸引消費者。
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
同時為防止消費者濫用無理由退款權利,司法解釋規定:*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條件是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獲得過相同商品或服務”。*如果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説明其對商品或者服務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謝勇:*如果我去美容店辦的美容卡美容套餐,是我以前從來沒有享受過的服務,那麼我在辦卡7日是可以要求無理由退款的。但是如果我是再去辦的美容套餐,我之前一直享受過的美容套餐,那麼他是充分了解套餐服務內容,這種情況下辦卡後就不能再無理由退款。
在退款金額和利息的計算上,司法解釋區分了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謝勇:*比如説如果是因消費者原因退款,那麼在計算已兑付的商品和服務的時候是按原價計算的,那麼原價的話價格就高,退的錢就少,利息是按存款利率來計,利息也少,如果是因經營者原因退款,那麼是要按照優惠價來計算已兑付商品的價款的,這樣退的錢就多,同時利率按照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也高,也就是因誰的原因退款,在計算本息的時候就對誰不利,就引導市場主體都來遵守合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誰都不能通過惡意違約行為來獲利。
解決“轉卡難” 消費者轉卡更自由
實踐中消費者經常遇到轉卡難問題,比如商家規定會員卡不得轉讓,或者收取高額轉卡手續費。如今,司法解釋明確這些限制轉卡的“霸王條款”無效。
例如,小明辦了一張瑜伽館的會員卡,後來因為工作調動無法繼續使用,想把卡轉給朋友。但瑜伽館的合同裏寫明“會員卡不得轉讓”,或者要求支付高額轉卡手續費。根據最新司法解釋,這種限制轉卡的“霸王條款”是無效的,商家不能以此為由阻止小明轉卡。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商家,轉讓就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消費者把預付卡轉讓給他人之後,只要通知了商家,這種轉讓行為就是有效的。受讓人不僅可以享受原消費者的相應的權利,還可以要求商家進行更改名稱或者密碼,這樣就解決了轉卡難的問題。
保護消費者權益固然重要,但也要防止消費者濫用權利損害商家利益。為此,司法解釋規定:轉卡不能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能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這一規定既規制了消費者濫用權利的行為,也保護了商家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謝勇:*比如説遊樂園,我發一張預付卡,三天內都可以隨時進來參觀,那麼消費者辦卡後就將這張卡每天轉讓給10個人,三天讓30個人進來參觀。這種轉卡行為就是濫用權利的行為,司法解釋對這種行為是否定的,不認可轉卡行為的效力。
解決“舉證難”
明確經營者舉證責任
消費者在維權時常常因“舉證難”而陷入困境。為幫助消費者解決這一難題,司法解釋進行了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對消費者有利的合同解釋規則,如果經營者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預付式消費合同,對合同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爭議發生時應作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這一規則旨在引導商家主動簽訂書面合同,避免口頭約定帶來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謝勇:*比如説我去美容院辦卡,那麼美容院就兩個套餐,A套餐和B套餐。由於沒有書面合同約定,我只是交了錢,雙方產生爭議了,經營者説你是A套餐,消費者説我是B套餐,那麼這兩種套餐都有可能,作對誰有利的解釋呢?作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就按B套餐計算。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經營者提供證據的責任,規定: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餘額等信息的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比如説消費者在健身房辦了一張年卡,他只消費了一半還剩下餘額,但是健身房卻拒絕向其退款。此時消費者訴訟到法院之後,健身房掌握着這些證據,但是健身房拒不向法院提供,此時法院就要做出不利於對經營者的解釋,來支持消費者的訴求,因為消費者不可能我去拿出檔案來,檔案保管權在經營者,所以説你能舉證而不舉證,就承擔不舉證的不利後果,這樣也是倒逼經營者向法院提交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司法解釋重點規制不誠信行為,無論是經營者欺詐消費者,還是個別消費者濫用權利向經營者“薅羊毛”,都將受到法律約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預付式消費,本來對於經營者和消費者而言是一個雙贏之舉,但是實踐當中因為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還時有發生,打擊了消費信心,消費者甚至是“談卡色變”,經常是把辦卡與這個套路、欺詐等不誠信的行為聯繫在一起,此時我們出台這個司法解釋就是提振市場信心,既打擊不法經營,維護守法經營,也是給消費者權益以更好的保護,從而消除消費的痛點和堵點,使我們廣大的消費者更加增加信心,也更安心。
破解預付式消費“跑路”難題
立法、資金監管齊發力
為應對預付式消費中頻發的“捲款跑路”問題,全國已採取多項監管措施,從立法、資金監管、信用約束等多方面構建治理體系。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台《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對惡意變更法定代表人、轉移資產以逃避債務的企業,可撤銷其登記或備案,並對相關責任人實施3年內禁入市場的限制。該法規直指“職業閉店”產業鏈,切斷企業通過虛假變更逃避責任的路徑。
深圳等地推廣數字人民幣預付資金監管平台,消費者預付款存入平台後,按消費進度分階段釋放給商家,有效降低跑路風險。截至2024年12月底,深圳市累計簽約數字人民幣經營機構3194家,監管資金達17.13億元,累計服務客户109.2萬人次。預付式消費投訴量持續大幅下降。
北京、甘肅等地建立預付式消費監管服務平台,整合多部門職責,實現髮卡備案、資金流向等全鏈條監管。北京市石景山區作為全國首個試點,搭建的預付式消費信用監管和服務平台,將預付式消費頻繁的教育、餐飲、美容美髮等行業納入重點監管,對開展預付式消費的經營企業全部採取專用存款賬户管理。
其中,培訓類機構資金監管比例為100%;餐飲、商超、零售、居民服務行業,預收資金超過50萬元的企業,資金監管40%;托育機構預收消費者資金金額一次性超過20000元的,資金監管比例在50%以上。
在石景山區的“預付監管”小程序,納入監管的企業必須通過該平台對外銷售預付卡,銷售之前還必須與消費者簽訂合同。
*北京市石景山區預付監管平台運維負責人 程曉磊:*平台上我們強制要求商户在發這個卡的時候,填寫行業示範合同的這個空,比如説我的課時費是多少錢,餐飲的這個卡是多少錢,贈送多少錢,寫得很清楚,包括退賠的責任,權、責、利寫得很清楚。發佈出來之後這張卡就已經是帶着合同的卡了,消費者購卡的時候,也可以去先查看這個合同,那麼查看合同沒有問題之後,可以選擇購卡。
據瞭解,北京市石景山區預付式消費信用監管和服務平台自2020年9月上線運行以來,石景山區已有95%以上的備案發卡企業納入監管範圍,覆蓋髮卡企業1000餘家,消費金額累計11億元。
(總枱央視記者 張賽 聶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