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 | 隨意篡改食品生產日期 法院判決生產商經銷商均擔責
消費者發現超市購買的某品牌藜麥的包裝上竟印有兩個生產日期。向超市投訴後,超市將相關產品下架並要求經銷商某食品公司整改。某食品公司自行解決消費者賠付後向產品的生產商某科技公司索賠相關損失,雙方糾紛尚未解決,某科技公司竟已被註銷。故某食品公司將某科技公司的清算組成員即原股東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8萬餘元。3月14日(週五),朝陽法院公開宣判,經審理認定某食品公司應對產品包裝存在兩個生產日期承擔主要責任,生產商某科技公司承擔次要責任,判決某科技公司的原股東承擔清算責任,共同賠償某食品公司損失10萬元。宣判後,法院向涉案公司屬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線索。

2022年11月,某食品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區域經銷合同》,約定某食品公司負責經營某科技公司生產的藜麥產品在北京超市的渠道開發、配送、銷售事宜。按照超市要求,入庫食品距保質期到期日的時限不得少於該保質期總期限的三分之二。因一批產品不滿足上述要求,2023年2月,某食品公司員工聯繫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要求重新包裝,儘快發回超市參與促銷活動。白某某未更換整體包裝,在包裝上另印了一個生產日期便將食品發回。同年4月,超市售賣過程中該食品因包裝存在雙日期的問題被多名消費者投訴。因此,超市將某食品公司經銷的該類商品全部下架,並要求某食品公司處理消費者賠付事宜,某食品公司自行賠付消費者共計14.8萬元。
兩公司因消費者賠償及庫存商品處理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同年5月,某科技公司被註銷。某食品公司將某科技公司清算組成員即原股東某農業公司、某傳媒公司及白某某個人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貨款並賠償經濟損失資金佔用損失、律師費共計28萬餘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前往食品倉庫進行清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食品公司負責產品渠道開發和配送銷售,某科技公司負責保障產品供給及產品質量,雙方均應保證產品生產日期的真實性及完整性,均不得擅自改變生產日期標識。案涉產品包裝出現兩個生產日期,系某食品公司為規避其與超市關於上架貨物保質期的約定,主動要求某科技公司為其重新包裝並更換生產日期。對於因產品包裝出現兩個生產日期而被消費者投訴並被超市下架,某食品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某科技公司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根據某食品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的過錯情況,某食品公司的損失情況等因素,酌定某科技公司應賠償某食品公司損失10萬元。三被告作為某科技公司的清算組成員,在未向某食品公司發送書面通知,未向某食品公司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即稱某食品公司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並辦理了註銷登記,故三被告應當對某食品公司債權不能清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法官提**示
民以食為天,安全是食品消費的最低要求,食品安全關乎百姓的生命健康。本案中,食品經銷商在明知食品保質期未符合超市上架標準的情況下,主動要求食品生產商更換食品包裝,並標註虛構的延後生產日期,使得食品在超市上架後以虛假的“新日期”面對消費者,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有標籤,標籤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生產日期是食品標籤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從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嚴重違背了食品生產過程控制中的合法性與真實性要求,反映出食品生產商和經銷商對食品安全的漠視,也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害。
正因為食品生產經營關乎廣大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任何一個影響安全的細節都容不得絲毫鬆懈或放任,看似微小的生產日期標註也不能忽略其危害性。故本案最終判決食品生產商與食品經銷商共同承擔產品被下架投訴的損害結果,並及時向食品生產商和食品經銷商所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線索,以嚴懲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有效保障人民羣眾食品安全。雖然食品生產商已被註銷登記,但其清算組成員仍應對被註銷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結果,體現了人民法院嚴格貫徹落實食品安全領域“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築牢食品安全堅固防線,切實守護好廣大人民羣眾“舌尖上的安全”。
承辦法官:民三庭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