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育種家合法權益!最高法發佈15件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為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以高水平司法推動種業創新和高質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20日)發佈了第五批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15件,體現出如下司法導向:
一是堅持嚴格保護,切實維護創新主體和育種家合法權益。
在“岡優188”水稻品種侵權案中,認定以合法形式受讓審定品種不能當然對抗品種權人的侵權索賠,侵權人仍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天山祥雲”月季品種侵權案中,明確權利用盡原則不適用於對已售繁殖材料的再繁殖行為,全額支持權利人的上訴賠償請求。在“金粳818”水稻品種侵權案中,判令對侵權行為的發生起到組織、決策作用的一人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以個人賬户收取公司貨款並直接參與侵權行為的其他人員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油6019”大豆品種侵權案中,認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在非審定區域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仍構成侵權。在擅自使用知名育種家姓名不正當競爭案中,認定未經許可擅自在商品外包裝上以題字落款等形式商業化使用知名育種家姓名,引人誤認為與該知名育種家存在特定聯繫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力維護育種家的合法權益。
二是創新司法舉措,不斷提升司法保護實效。
在“岡優188”水稻、“先玉508”玉米等品種侵權案中,在缺少有關侵權種子數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選擇對品種權人有利的計算方式,參考中國種業大數據平台種子備案數量確定損害賠償,為解決賠償數額計算難題提供了新思路。在“賽雷特”蘋果品種侵權案中,將銷售收穫材料的行為視為生產、繁殖行為的自然延伸,並以銷售收穫材料的利潤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強化對品種權人的充分保護和全面賠償;同時,在停止侵權方式上採用切除接穗並嫁接非侵權品種的處理方式,兼顧品種權人的利益保護和侵權人的合理主張,體現裁判執行的靈活性與合理性。在“紅運來”鳳梨、“京糯6”玉米等品種侵權案中,對於缺乏親子關係鑑定標準或者缺乏分子標記檢測標準的特定品種,通過舉證責任轉移、檢測方法科學性審查等查明技術事實,切實解決因缺乏鑑定標準導致的技術事實認定難題。
三是善用多元解紛,努力促成雙贏多贏共贏。
在“萊克思蒂(LEXTEEWS)”等玫瑰品種侵權案和涉“手撕鳳梨”種植合同糾紛案中,審理法院秉持司法為民宗旨和平等保護原則,加大調解工作力度,促使各方當事人同理共情,化“侵權實施”為“合法許可”,變“對簿公堂”為“和合共贏”,做實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四是強化刑事制裁,築牢種業安全法治防線。
在涉“荃優822”水稻品種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中,認定鄧某進等四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到兩萬元不等,嚴厲打擊種業領域犯罪行為。
(總枱央視記者 李可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