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之力守護“農業芯片”
◎本報記者 代小佩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發佈第五批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此次公佈的15件案例,覆蓋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農作物,以及蘋果、月季、鳳梨等水果和花卉品種。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批案例不僅強化了對育種創新的法律保障,更為規範種業市場秩序、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司法範本。
釋放嚴格保護種業創新的信號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而司法則是保護這顆“芯片”的一塊盾牌。在“岡優188”水稻品種侵權案中,重慶農某種業公司以“合法受讓審定品種經營權”為由抗辯。但最高法在二審中明確指出,品種審定與品種授權在申請程序、制度目的等方面存在不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繁殖、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即構成侵害品種權。最終,重慶農某種業公司被判賠償596萬元。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有關負責人稱,該案例明確審定品種受讓人對其生產經營審定品種但構成品種權侵權的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既為品種權人提供了有力保護,又有效規範了種業市場。
同樣體現嚴格保護導向的還有“天山祥雲”月季案。侵權方新疆某種苗場以“權利用盡原則”和“科研開發”為由辯解,但法院明確,權利用盡僅適用於針對合法售出的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本身的後續生產、繁殖、銷售行為,不適用於對該已售繁殖材料進行再次繁殖並銷售的行為。該案二審改判全額支持權利人300萬元索賠,釋放了維護創新主體合法權益的強烈信號。
破解賠償難和舉證難痛點
在種業侵權案件中,賠償數額計算難、技術事實認定難是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此次發佈的案例中,法院通過創新裁判,為同類案件提供了破解思路。
在“賽雷特”蘋果案中,侵權方辯稱“僅銷售果實,未繁殖樹苗”,但最高法在二審中認定:銷售果實是繁殖行為的自然延伸,應以果實利潤作為賠償依據,並採用“對侵權接穗滅活並嫁接非侵權品種接穗”的停止侵權方式。這一裁判兼顧品種權人的利益保護和侵權人的合理主張,體現裁判執行的靈活性與合理性,彰顯了司法智慧。
“先玉508”玉米案則展現了大數據在司法中的應用。法院依託種業大數據平台的備案數量推定侵權規模,最終將賠償額從一審的3萬元提升至37萬元。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案為解決賠償數額計算難題提供了新思路。
彰顯司法“鐵腕”和“温情”
對於情節惡劣的侵權行為,刑事制裁是最後的防線。在“荃優822”水稻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中,鄧某進等人通過虛報親本數量、私自繁育並銷售侵權種子,給權利人造成百萬元損失。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4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保護有“鐵腕”,亦有“温情”。在“萊克思蒂”等玫瑰案中,侵權方已形成規模種植,若簡單判令剷除將造成巨大損失。法院通過多次調解,促成雙方從“對簿公堂”轉為“授權合作”,既保護了外方品種權,又為本土企業贏得發展空間。
類似思路也體現在“手撕鳳梨”種植合同糾紛案中。法院立足種苗安全與農民利益,通過調解促使雙方即時履行協議,避免矛盾升級。“該案是種業領域做實定分止爭的典型案例,既保障用種安全,又維護種業健康發展。”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有關負責人説。
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還體現了權利邊界更明確、技術事實認定更科學、親本保護更周全等特點。(科技日報北京3月20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