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一國企廠長被控擅租廠房土地致國家損失138萬,二審將開庭
作者:王选辉
因出租房屋和土地,河南省泌陽縣原繅絲廠廠長朱振方被認為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檢方指控其犯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2025年1月底,朱振方一審獲刑6個月。朱振方辯護律師向澎湃新聞介紹,該案二審將於3月25日在駐馬店中院開庭。
一審判決書顯示,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月份,泌陽縣繅絲廠廠長朱振方未經審批,擅自決定以泌陽縣繅絲廠名義與韓文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泌陽縣繅絲廠的力織車間及周邊場地,獨生子女樓三樓一層,一次性租賃給韓文鎖當倉庫使用,房屋租賃價格為每年 1 萬元。
韓文鎖與朱振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又將房屋和土地轉租給趙金坡、張月彬夫妻使用,趙金坡、張月彬每年向韓文鎖交付租金 3 萬元。趙金坡、張月彬對房屋進行了修繕和裝修,並於2017年6月21日註冊了泌陽縣水潤洗浴中心,2017年9月份正式營業,將該房屋和土地用於經營洗浴中心。
2018年4月19日,泌陽縣繅絲廠向泌陽縣人民法院申請破產。2018年8月6日,泌陽縣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泌陽縣繅絲廠破產。其間趙金坡、張月彬以對房屋進行了修繕和裝修為由不予搬遷,泌陽縣繅絲廠破產清算組將趙金坡、韓文鎖訴至泌陽縣人民法院,趙金坡反訴。2020年8月17日,泌陽縣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泌陽縣繅絲廠破產清算組賠償趙金坡經濟損失138萬餘元。
2021年1月8日,經泌陽縣人民政府批准,泌陽縣繅絲廠破產清算組將泌陽縣財政局撥付的財政專項資金,賠償給趙金坡138萬餘元。朱振方身為國有企業負責人,嚴重不負責任,未經批准與他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38萬餘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振方應當以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則認為,朱振方作為泌陽縣繅絲廠的廠長,在民事租賃合同上蓋章屬於正常的履職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後續的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政府的違規撥款行為與民事合同簽訂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朱振方不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民事判決結果成為直接追究朱振方刑事責任的依據,違反基本的法律責任承擔原則。
2025年1月21日,泌陽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朱振方身為國有企業負責人,嚴重不負責任,未經批准與他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38萬餘元。認定朱振方犯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隨後,朱振方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