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更明確 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處罰裁量基準公佈
記者今天(25日)瞭解到,市場監管總局公佈《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
《基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制定,採用條文與案例相結合的方式,共18條,包含案例7個。《基準》堅持問題導向,深入總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積累的實踐經驗,對於經營主體普遍關心的違法情形、從輕和從重情節、上調和下調因素及幅度等問題,有針對性地予以回應和解決。同時,堅持急用先行,對實踐中數量較多且執法經驗較成熟的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案件,細化併科學設置行政處罰裁量的情節、步驟和幅度。
《基準》細化和明確了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處罰裁量的依據、標準等。
有助於更好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穩定經營者預期;
有助於亮明規則,強化反壟斷制度威懾,引導企業增強經營者集中合規意識和能力;
有助於一體推進“事前合規、事中審查、事後追責”的經營者集中常態化監管,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總枱央視記者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