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銷售安宮牛黃丸等,北京朝陽法院發佈食藥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张蕾
非法生產銷售“安宮牛黃丸”、在驢肉火燒中摻雜馬肉、網絡銷售無證進口肉毒素、銷售假冒“貴州茅台”酒、銷售禁止進口的牛舌……3月25日,北京朝陽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發佈審判白皮書,通報該院近六年審結的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情況及相關典型案例。
數據顯示,2019年至2024年,朝陽法院審結各類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108件。當中,涉食品類犯罪案件64件,包括白酒、紅酒、威士忌酒、牛肉製品、驢肉製品、桶裝水、洗滌劑等。其中肉類案件10件,主要涉及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進口肉製品,在肉製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次充好等。
涉藥品類犯罪案件44件,包括醫美針劑、中成藥、眼藥水、疫苗、醫療器械等。其中醫美針劑案件24件,主要為涉案人員非正規渠道購進未取得藥品相關審批證明文件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等;中成藥案件10件,主要為涉案人員生產、銷售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的安宮牛黃丸等。
從案件類型看,主要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和侵犯知識產權罪兩大類,分別佔比70%和30%,覆蓋銷售假藥罪,妨害藥品管理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等多種案由。
“此類犯罪,手段十分隱蔽,呈現技術化、網絡化特點,行為人通常選址居民房、地下室等隱蔽場所生產,使用偽劣或未經批准的原材料,偽造單證進行銷售,並使用虛假的身份信息和物流信息。犯罪主體也往往是有組織有鏈條的共同犯罪。”朝陽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楊妮介紹,上述犯罪一方面導致社會公眾對所涉食品、藥品的真偽難以辨識,另一方面也導致案件辦理面臨罪名適用複雜、證據認定難度大等問題。
該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劉礪兵介紹説,在朝陽法院近六年審結的相關案件中,涉案罪犯共182人,其中78.58%的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21.42%的罪犯被判處拘役。法院對罪犯均並處了數額不等的罰金,金額最高的超過100萬元,部分罪犯還被依法宣告職業禁止、適用禁止令。
法院通報的部分典型案例:
1、同仁堂“內鬼”非法生產銷售安宮牛黃丸
被告人王某等4人均系北京同仁堂製藥廠員工。2020年至2023年7月,4人利用非法獲取的部分安宮牛黃丸製藥原料,自制安宮牛黃丸向他人出售,銷售金額達80餘萬元。他們將非法獲取的安宮牛黃粉混入蜂蜜後揉成藥丸晾乾,從網上購買藥殼、封蠟對藥丸進行分裝、蠟封,並在藥殼上加蓋“安宮牛黃丸”印戳,用金箔對藥丸進行外包裝。
法院認為,4人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銷售上述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4人有期徒刑3年半至1年半不等,罰金60萬元至10萬元不等,並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2、餐飲店店長在驢肉火燒中摻馬肉
被告人趙某系某餐飲店店長,主要經營河間驢肉火燒等食品的堂食和外賣。去年3月至4月,趙某為節約成本,在驢肉中摻雜價格更為便宜的馬肉等,製成驢肉火燒向外售賣,銷售金額達10萬元。
經他人舉報,趙某被抓獲歸案,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法院審理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罰金6萬元;沒收10萬元違法所得及起獲在案的凍肉等。
3、無證進口肉毒素進行網絡銷售
2022年至2024年,被告人周某從非正規渠道購進進口的“La:tox”注射用A型肉毒素後,通過微信向他人銷售,銷售金額達20餘萬元,獲利7萬餘元。其中,周某向謝某售賣肉毒素200餘支,謝某在其經營的醫美機構內為他人注射,違法獲利3萬餘元。王某為周某打包發貨,獲利4萬餘元。
經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La:tox”在我國未取得進口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該藥品也未在外國合法上市。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法院分別對三人判處1年半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三人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被判在省級以上媒體發佈消費警示並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