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安全警鐘:某機構因數據安全問題被查處
前言導讀
在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數據正成為不法分子眼中的“數字黃金”。
案件回顧
今年2月,江西省萍鄉市公安局網安部門巡查發現,某機構查詢系統存在重大泄露風險,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調查發現,該機構為圖方便,未按規定將手持終端採集的數據導入專網處理。其在授權某供應商後當起了“甩手掌櫃”。供應商更是將網絡數據安全底線拋之腦後,未設置任何技術防護措施。

涉事機構未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江西省萍鄉市公安局網安部門依據《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規定對其予以警告處罰並責令限期整改。市委網信辦聯合公安機關對屬地有關部門啓動約談問責程序,要求全面排查系統數據安全隱患。

經過執法部門嚴肅查處、教育,機構方進行了深刻反省,第一時間關停了相關頁面,並組織開展了全面查究整改和網絡安全培訓。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根據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等,採取下列措施確保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對個人信息實行分類管理;
(三)採取相應的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
(四)合理確定個人信息處理的操作權限,並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警方提示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嚴格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規範第三方合作,建立安全評估和動態監管機制;技術防護必須“三同步”:系統建設與安全防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使用。
素材丨江西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