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廣州一批商家被罰
為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
廣州市市場監管局
持續組織依法查辦
生產、銷售領域
工業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現發佈組織查辦的一批典型案例(二)
案例八
廣州得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經營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4年7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該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7.6元、罰款14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廣州市旺勝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手提式乾粉滅火器案
2024年4月,白雲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手提式乾粉滅火器。該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白雲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不合格的手提式乾粉滅火器**2307具、沒收違法所得181.5元、罰款2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廣東馳安消防設備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手提式乾粉滅火器案
2023年8月,增城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生產不合格手提式乾粉滅火器。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增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7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
廣州市每日安消防設備有限公司**經營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4年11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該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26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
天河區車陂環閩富消防器材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1月,天河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該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天河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9個、罰款234元的行政處罰。
供稿:執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