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新規 事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3月28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強化風險揭示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上市時未盈利且上市後也仍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辦法》主要內容為,強化對部分重點事項的監管。增加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為的監管要求。為了防範可能出現的保密風險,明確除按規定可以編制、審閲信息披露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外,上市公司不得委託其他公司或者機構代為編制或者審閲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外的公司或者機構諮詢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公告等事項。優化重大事項披露時點,將披露時點由“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修改完善為“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等。
《辦法》明確非交易時段發佈信息的要求。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對外發布重大信息,但應當在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
(總枱央視記者 沙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