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擬修訂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提高最低註冊資本
【環球網金融綜合報道】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推動信託行業迴歸信託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金融監管總局起草了《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全面修訂完善《辦法》,圍繞信託公司“受託人”定位要求,調整信託公司業務範圍,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經營原則、股東責任、公司治理、業務規則、監管要求、風險處置安排等,完善促進信託業強監管防風險高質量發展的監管制度體系。
《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聚焦主責主業,堅持迴歸本源。結合信託公司業務實踐,突出信託主業,調整業務範圍。明確立足受託人定位,規範開展資產服務信託、資產管理信託和公益慈善信託業務。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按責賠償”,打破剛性兑付。
二是堅持目標導向,強化公司治理。明確信託公司要加強黨的建設,發揮治理機制制衡作用。加強股東行為和關聯交易管理,強化行為約束。按照收益與風險兼顧、長期與短期並重的原則,建立科學的內部考核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價值取向,培育和樹立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受託文化。
三是加強風險防控,規範重點業務環節。督促信託公司建立以受託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明確信託文件要求、信託目的合法性、風險揭示、銷售推介、受益權登記、信息保密、報酬費用、失責賠償、終止清算等系列要求,加強信託業務全過程管理。
四是強化信託監管要求,明確風險處置機制。提高信託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強化信託公司資本和撥備管理。從受託履職和股權管理兩個方面加強行為監管和穿透監管。落實分級分類監管要求。提升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約束力和操作性。
《辦法》從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加強信託業務全流程管理,強化固有業務管理等方面促進信託公司規範開展業務。此外,《辦法》進一步提升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約束力和操作性,強化股東分紅和股東紅利回撥要求;允許信託公司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明確信託業保障基金公司參與風險處置的職能和要求;強化央地協同等。(聞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