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上限提高至十倍 “兩高”發佈司法解釋加強知識產權刑事保護
為應對當前知識產權領域侵權犯罪行為新型化、複雜化、高技術化等特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24日)發佈《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配發9件典型案例。
凸顯嚴格保護理念
罰金上限提高至十倍
《解釋》堅持依法嚴格保護原則,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降低入罪標準、增加入罪情形、規定從重處罰條款、提高罰金適用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 李劍:*為依法嚴懲多次侵權、長期侵權,針對兩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實施侵權的情形降低入罪數額標準。重點打擊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較大的,以侵權為業,在特殊時期假冒特殊註冊商標的行為以及沒有認罪悔罪表現,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等情形。

同時,為發揮罰金在懲治、震懾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的作用,《解釋》將“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修改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提高罰金刑適用的上限。
規定假冒服務註冊商標等商標犯罪入罪標準
《解釋》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同一種商品、服務”“相同商標”“註冊商標標識”等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增加規定了假冒服務註冊商標等商標犯罪的入罪標準。
如典型案例“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姚某假冒註冊商標案”中,被告人姚某以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租賃店鋪經營“LC樂高機器人中心”。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將從他人處購得的假冒“LEGO”“樂高教育”註冊商標的授權書、樂高教育教練資格證書等文件在店鋪內展示,並將“LEGO”等標識用於店鋪招牌、裝潢、海報宣傳、員工服裝、商場指示牌等處,提供教育培訓服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LEGO”“樂高教育”系樂高博士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為教育、培訓、娛樂競賽等。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姚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均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並被判處刑罰。
強化商業秘密保護
明確入罪標準
為加強對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經濟秩序,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情節嚴重的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解釋》明確了“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即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三十萬元以上”,二年內因侵犯商業秘密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實施的,犯罪數額降低為“十萬元以上”。
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就有這樣一起判例:2022年8月,被告人孫某東接受境外人員委託,為其有償提供某科技公司新能源電池的商業信息。孫某東經與被告人羅某商議,羅某以刺探、收買等非法方式從某科技公司相關人員處獲取該公司關於新能源電池研發數據、未來產業佈局等商業信息。孫某東提供給境外人員,收取報酬5萬餘元,將其中3萬元支付給羅某。2023年4月,羅某直接接受該境外人員的委託,再次提供某科技公司商業信息並收取報酬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東、羅某向境外人員非法提供的新能源電池研發數據、未來產業佈局等信息屬於商業秘密,羅某、孫某東構成為境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並被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