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國防建設的穩步推進,涉軍民事案件類型也日益增多,出現了一些新的管轄爭議問題,有必要進一步明晰規則,以更好地適應司法實踐需要。
*一是堅持服務國防和軍事利益的原則。*進一步強化對軍事安全、軍事秘密的保護,把原來地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部分案件列入軍事法院專門管轄,優化軍事法院專門管轄範圍。
*二是堅持平等保護軍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強調對當事人程序權利的保障,就管轄爭議的解決及管轄異議救濟專門進行規定。對於一方為地方當事人的非涉密民事糾紛案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堅持當事人自主選擇向地方或軍事法院起訴。
*三是堅持突出兩便與科學調整的原則。*遵循民事訴訟法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判的原則,着重考慮軍地法院在職能和任務上的區別,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既遵循涉軍屬人、屬地的原則,同時均衡考慮軍地法院之間的工作負擔,科學合理優化管轄分工。
《規定》共九條,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優化專門管轄。*調整並拓寬軍事法院管轄涉密的民事案件範圍,以更好地服務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同時,將發生在營區內的侵權責任糾紛,以及宣告軍人失蹤、死亡,認定軍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指定監護人等地方法院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方面存在一定困難的案件,規定為軍事法院專門管轄;明確軍隊聘用制文職人員與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由軍事法院專門管轄,以強化軍事管理,也更加符合有關涉軍工作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二是細化屬人原則。*對於軍事法院依據屬人原則受理雙軍當事人案件之後,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追加地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明確“由軍事法院繼續審理”,確保案件審理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三是調整選擇管轄。*將發生在營區內的一方當事人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從選擇管轄調整為專門管轄。同時,對於地方當事人與軍隊醫療機構之間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規定地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這既符合一直以來的實踐做法,也有利於發揮軍、地法院的優勢,促進醫患糾紛的就地化解。
*四是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對當事人的管轄異議救濟權作出明確規定;對於處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且當地未設軍事法院的,作出專門管轄的除外規定,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訴,由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切實便利當事人行使訴權。
*五是強化軍地會商指引。*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關於法院之間管轄爭議應當遵循“先雙方協商、後報請指定管轄”的處理思路,對軍地法院之間的移送管轄作出“可以先行協商”的倡導性規定,指引軍地法院通過會商機制解決管轄爭議。
《規定》的出台,將進一步完善涉軍民事案件管轄法律適用規則,優化軍地法院司法資源配置,對於促推涉軍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總枱央視記者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