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除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等產品外 其他產品不得設計成萬能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加強萬能型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產品管理:
一、萬能險是指同時具備以下特徵的人身保險:
在產品名稱中包含“萬能型”字樣。
具有保險保障功能,經合同約定,可以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費或者調整保險金額。
設立單獨保單賬户,經合同約定,可以領取部分或全部保單賬户價值。
保單賬户價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證,最低保證利率不得為負。保險公司為強化資產負債管理、保障客户長期利益,可以對萬能險最低保證利率設置保證期間,保證期滿以後可以合理調整最低保證利率。保險公司在銷售此類產品時應當向客户充分提示風險,在調整最低保證利率時應當及時告知調整原因並做好客户服務。如合同約定可以追加保費,應當在產品條款中明確追加保費的條件。
二、除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等產品外,其他產品不得設計成萬能型。
三、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於五年。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合理設定退保費用、部分領取費用、保單持續獎勵等產品要素延長保單實際存續期限,進一步滿足消費者長期保障需求。保單持續獎勵發放時點不得早於第五個保單年度末。
四、萬能險期交保險費由基本保險費和額外保險費構成,其中超過基本保險費的部分為額外保險費。保險公司向同一被保險人銷售的同一款萬能險產品,所有有效保單的基本保險費之和不得高於人民幣2萬元。對於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的被保險人,保單簽發時約定的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基本保險費的20倍。
(總枱央視記者 張道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