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北交易所同步修訂股票上市規則,強化公司治理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2025年4月25日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北交所)集體發佈修訂後的股票上市規則及配套規則指南,是為深入貫徹實施新《公司法》,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此次修訂是滬深北交易所近年來持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舉措。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有利於防範公司風險、提振投資者信心。三所通過開展規範公司治理專項行動、完善制定相關制度規則等方式,多措並舉督促“關鍵少數”履職盡責,有效發揮公司治理的內部監督制衡作用。
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多方面修訂。首先,明確了審計委員會職責承接安排,包括審計委員會職權範圍、運行機制與履職規範。其次,強化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安排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規範,細化了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內涵,並新增了“事實董事”相關規定。第三,加強了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權利保障,包括保障中小股東臨時提案權、進一步明確關聯交易的審議披露要求、完善差異表決權股東相關規定。第四,落實了破產重整上位規定,優化了重整進展等事項披露要求。
深交所則從優化公司治理、強化各方責任、加強股東權利保護等方面進行充實完善,進一步夯實上市公司治理基礎。具體修訂內容包括:落實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總體要求,對審計委員會職責作出規定,細化明確審計委員會成員組成、議事規則等;明確“關鍵少數”責任義務,充實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和勤勉義務內涵,強化規範關聯交易,新增“事實董事”制度;完善股東權利保障,降低股東會臨時提案持股比例要求,優化特定事項表決權行使機制;落實破產重整規則修訂,優化重整進展、風險提示公告等信息披露要求。
北交所發佈了《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19件上市公司監管條線業務規則。本次上市公司監管條線規則主要為貫徹落實新《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相關要求進行修訂。重點是基於上位規則已經明確上市公司應當設審計委員會、不設監事會的前提,在業務規則層面明確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按照規定承接原監事會職權的具體安排。同時,落實新《公司法》新增要求,包括調整臨時提案權股東持股比例、細化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要求等。在此基礎上,按照中國證監會修訂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新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管理規定》等,增加信息披露“外包”行為的監管要求、優化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制度機制等。還有調整文字表述和引用的新《公司法》條文序號等。
值得注意的是,滬深北交易所在發佈通知中明確了上市公司調整內部監督機構設置等事項的新舊規則銜接安排。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應當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有關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會設審計委員會,由其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上市公司調整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設置前,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繼續遵守滬深北交易所原有制度規則中關於監事會或監事的規定。關於上市條件、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終止上市等事宜的適用銜接安排仍按照此前相關公告和相關規定執行。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管理規定》,相關條款自7月1日起施行。(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