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搶票“外掛”軟件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搶票軟件不正當競爭案”引發關注。該案原告是一家知名娛樂票務代理公司,涉及的門票銷售從演唱會到體育賽事,從話劇到親子展覽,幾乎涵蓋了現場娛樂的所有領域。而被告鄭某忠在某二手購物平台,售賣針對原告App的搶票“外掛”軟件。他開發的搶票軟件通過技術手段模擬人工操作,可以提高訂單信息的填寫速度,並可在短時間內重複提交,增加了在原告平台搶票成功的概率。
這起案件被認為是全國首例認定搶票軟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判例。一起來關注具體的案情↓↓↓
被告銷售搶票“外掛”軟件
被票務平台起訴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楊裕昆:*本案中,被告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兩款軟件。使用藍色軟件開放設備底層權限後,用户就可以使用紅色軟件開始搶票,輸入卡密,賬號密碼,想要搶的演出門票後,打開原告App,可以自動完成購票信息填寫驗證,並開始高頻次搶票。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楊裕昆:*與一般消費者人工搶票相比,使用被告的“外掛”軟件,搶票成功率會大大提升。因為在人工點一次的時間內,被告的“外掛”軟件已經可以發送上百次的購票請求。

*原告平台高級法務經理:*被告銷售專門針對我們售票App的“外掛”軟件,破壞了我們的正常運營秩序,同時也破壞了公平的購票秩序,損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庭聚焦搶票軟件
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
對於原告的説法,法庭認為,認定搶票軟件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首先要考慮搶票軟件是否屬於互聯網創新產品,其次還要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影響票務平台的正常經營。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劉蔚雯:*被告銷售搶票軟件的行為不屬於技術創新的公平競爭。搶票軟件的原理主要基於模擬人工購票請求,通過技術手段提高信息提交速度,刷新信息,以增加搶票成功的概率。這種方法在技術含量上並沒有新創意、新進步,不屬於當下互聯網領域的新技術,不屬於技術創新的公平競爭。

搶票軟件不屬於互聯網創新科技,法院接下來考慮的是搶票軟件是否對票務平台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原告主張,搶票軟件影響到了公司的正常經營,也增加了公司的運營負擔。

*原告平台高級法務經理:*由於搶票軟件的介入,導致平台出現大量超出人為正常操作的下單請求,可能導致我們平台系統負載增加,響應速度變緩,超過了平台正常運營情況下應當負擔的數據量,直接增加了經營成本。同時,搶票軟件除了增加我們平台的經營成本,還損害了經營利益以及商譽。
同時,原告主張,搶票軟件對大多數購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破壞了先到先得的購票原則。
法院判罰被告向原告
支付兩萬元賠償
經過審理後,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認定被告鄭某忠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劉蔚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户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被告銷售搶票軟件的行為,雖然不會直接導致原告單場演出售票收益減少,但是客觀上增加了原告平台的經營成本,損害了原告平台的經營利益和商譽,實際上侵害了原告的競爭利益。

鄭某忠開設的店鋪經營了約四個月,其間每幫助用户搶票一次的費用為8.8元,法院最終判被告向原告支付兩萬元賠償。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劉蔚雯:*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銷售涉案搶票軟件的銷售額記錄,共有2000餘元,同時法院也考慮到被告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同時侵權影響範圍較廣。最後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競爭優勢、被告的主觀惡意以及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損害後果等因素,確定了賠償數額為2萬元。
網絡平台“搶票服務”
已形成灰色產業鏈
記者觀察發現,目前網絡購物平台和短視頻平台上,存在着不少搶票服務,也有不少商家在平台上兜售搶票軟件,已然形成了一條灰色產業鏈。
在網絡購物平台,一家名為追夢人的店鋪,記者提供了一場演唱會信息,店鋪告訴記者,他們可以通過高科技幫助用户搶票,每張票加價100元,成功率90%以上。
這家網店銷售的搶票軟件,廣告語直接寫着,“全自動搶票軟件黑科技,精確到毫秒,解放雙手從現在開始。互聯網時代,手搶肯定幹不過科技”
記者發現在二手購物平台,有着眾多的店鋪提供搶票服務,一些商家也直接銷售搶票軟件。
法律專家:
“外掛”式軟件應當納入監管範圍
法律專家表示,針對目前網絡上仍然存在的大量搶票業務和搶票黑灰產業鏈,這起全國首例認定搶票軟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示範意義與制度導向價值。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朱巍:*這個案子具有非常大的典型意義。它不僅是針對搶票類軟件,它針對嵌入式的、“外掛”式的,利用別人現有的市場份額,嵌入自己經營範圍的,這樣擇肥而食的經營行為,起到警示作用。此前,對這樣的行為認定,總是認為可能有一定的技術創新,是否要考慮行業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本案非常清楚,一方面干擾了其他企業的正常經營,另一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非常大的損害。
專家表示,該案例的判罰,實際上並非只針對搶票軟件,它對“外掛”式軟件均有警示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朱巍:*還包括一些像遊戲的“外掛”,像視頻網站中的插件式“外掛”,其實都應當納入監管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