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津:台灣屬於中國是事實,也是國際定論
作者:王英津
今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80週年,也是台灣光復80週年。台灣迴歸中國是二戰勝利成果和戰後國際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戰是人類歷史上一場規模空前的反法西斯戰爭。戰爭不僅給各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災難,也促使國際社會深刻反思和重新構建國際秩序。在這一過程中,中國作為反法西斯的戰勝國,參加了對戰敗國進行戰後處置的相關國際會議,並與其他主要戰勝國一起簽署相關國際法文件。台灣迴歸中國是反法西斯勝利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戰後國際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1943 年 11 月,面對反法西斯戰爭即將取得勝利,中美英三國首腦在開羅舉行會議,討論如何協調對日作戰以及戰後對日本的處理等問題,並於 12 月1日發表了《開羅宣言》。該宣言明確指出,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這一規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它確認了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為台灣迴歸中國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該宣言所表達的三國共同意志,反映了國際社會對中國領土主權的尊重,同時也明確了日本侵略行為的非法性。
1945 年 7 月26日,中美英三國在波茨坦會議上發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無條件投降。該公告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這進一步強化了台灣迴歸中國的法律地位,使得台灣迴歸中國成為戰後國際秩序中不可動搖的一部分。該公告作為具有國際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日本的行為以及戰後國際秩序的構建產生了深遠影響。
1945 年 9 月 2 日,日本政府正式簽署《日本投降書》,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這意味着日本承認了其在戰爭中的失敗,並同意履行包括歸還台灣在內的各項規定。該投降書的簽署標誌着二戰的結束,也標誌着日本將台灣交還中國是其必須履行的國際法義務。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該投降書具有毋庸置疑的法律效力,它使得台灣迴歸中國這一國際法律文件之規定得到了日本的正式確認並開始執行。
1945年10月25日,中國政府正式宣告“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並在台北舉行“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至此,中國不僅從法律上,而且在事實上收復了台灣。次年,中華民國政府在南京制定“憲法”,10餘名來自台灣的“國大代表”參與了“制憲”及之後的“行憲”,台灣在憲法上成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一部分。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這一政權更迭沒有改變中國單一國際法主體的性質,也沒有改變中國的主權和固有領土疆域,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理所當然地繼承並行使中國的主權,其中包括對台灣的主權。兩岸未統一是中國內戰的延續狀態,而非主權分裂。
台灣迴歸中國是反法西斯勝利的重要成果。二戰期間,中國作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東方主戰場,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做出了巨大貢獻。通過《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等國際文件,台灣得以迴歸中國,這不僅是對日本法西斯侵略行為的有力懲治,也是反法西斯戰爭取得勝利的重要體現。這一成果維護了國際正義,恢復了中國的領土完整和主權,為戰後國際秩序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礎。
在當今國際形勢下,維護台灣迴歸中國這一戰後國際秩序的重要成果,對於維護地區和世界的和平與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國際社會應共同努力,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台獨”分裂活動,維護國際法的尊嚴和權威。各國應尊重歷史事實和國際法文件的規定,支持中國政府維護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同時,加強國際合作,共同應對各種挑戰,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只有堅守歷史真相和國際法原則,才能確保國際社會的和平與繁榮,防止類似的侵略和分裂行為再次發生。同時,這也提醒我們要不斷加強自身的國家實力和國際影響力,以更好地捍衞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台獨”分子為了實現其分裂中國的野心,試圖否定上述國際法文件的效力。然而,這種做法是極其荒謬的。首先,這些國際文件是在二戰期間由多個反法西斯國家共同制定和簽署的,具有廣泛的國際認可度和合法性。它們代表了國際社會的共同意志,是戰後國際秩序的重要基石。其次,這些文件所規定的台灣迴歸中國的條款,是基於歷史事實和國際法原則的公正裁決,是對日本侵略行為的否定和對中國主權的尊重。“台獨”分子歪曲歷史事實、挑戰國際法權威的言行,註定以失敗告終。(作者是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