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控評委打分、投標人相互串通 兩部門發佈招投標領域典型案例
今天(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了招投標領域的6件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涵蓋工程建設、物資採購、土地承包等多個經濟領域。在具體方式上,包括招標方在擬定招標方案時與投標方內外勾結,招標代理機構居中牽線,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圍標陪標等多種類型。人民法院在依法懲治串通投標犯罪的過程中,突出從嚴懲處的總基調,通過判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等手段“打財斷血”,徹底剷除犯罪分子的利益鏈條。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持續深化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行政監督等部門的協作配合,依法從嚴懲處招投標違法犯罪活動,不斷深化招投標改革創新,營造公平競爭的招投標市場環境,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民營企業公開招標中“操控評委打分” 串通投標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青島某公司通過招標系統發佈招標需求,被告人張某作為該公司員工,負責主導資源方招標。為使投標人武某(另案處理)競得該項目,張某指使其他評委給武某聯繫的圍標公司打高分,並親自“協調”有不同意見的評委,評委迫於壓力,將評分賬户賬號及密碼交與張某的下屬員工。
隨後,該員工進入評委的評分賬户,給圍標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聯繫的圍標公司最終中標。中標後,青島某公司與該圍標公司簽訂營銷框架合同,合同約定項目報價金額400餘萬元。後圍標公司將該項目轉至武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實施。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作為青島某公司負責招標的工作人員,通過操控評委打分的方式排除公平競爭,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遂以串通投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後,張某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醫院採購設備 院長“量身定做”串通投標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瓊系湖南省新寧縣某醫院院長。2016年8月,周某斌(另案處理)向李某瓊推銷核磁共振設備,並承諾給予好處。李某瓊遂讓周某斌找三家公司參加圍標,並根據周某斌提供的核磁共振設備各項參數,安排招投標代理公司制定招投標公告。
2017年2月,周某斌利用其實際控制的上海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及其他兩家企業參與圍標,最終上海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中標,合同標的額為823萬元。事後,周某斌為感謝李某瓊在採購核磁共振設備上提供的幫助,送給李某瓊35萬元。另查明,李某瓊另受賄856萬餘元,詐騙844萬餘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瓊的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李某瓊利用擔任新寧縣某醫院院長的職務之便,在藥品及醫療耗材採購、設備採購、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891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某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844萬餘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綜上,數罪併罰,對被告人李某瓊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二萬元;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0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判決已生效。
學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招標 領導內定串通投標
基本案情
2021年間,為中標雲南省富寧縣某公立學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統一配送項目,被告人袁某向與富寧縣某領導關係密切的鄭某(另案處理)行賄60萬元,請託其幫助被告人趙某實際控制的雲南某立公司成為本次招標代理機構,以達到操縱該項目招投標的目的。
雲南某立公司成為該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後,袁某向趙某行賄60萬元並夥同其通過“拆分售賣標段”的方式,在投標過程中由招標代理機構事先審核投標書,協商多家投標公司的標書內容,內定雲南某昇公司中標該項目的食品配送單位,中標金額共計6565.55萬元。招投標期間,袁某共收取賣標費400萬元,行賄12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對被告人袁某以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27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總枱央視記者 冀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