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壁壘、破壟斷,《民營經濟促進法》讓公平競爭起跑線真正“平”起來
法制護航民營經濟,一部法律開啓市場新紀元。2025年5月20日,《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這部法律的誕生,在民營經濟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標誌着民營經濟從“政策支持”向“法治保障”的跨越。

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9章78條的制度設計,首次將“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明確民營經濟的法律主體地位,並將“破除市場壁壘”、“平等競爭”等原則貫穿始終,為民營企業構建了“非禁即入、平等保護”的法治框架,其歷史意義不僅在於填補立法空白,更在於向全球市場傳遞中國深化改革的決心——民營經濟不再是“補充力量”,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主體力量”。
以法治之錨定市場之基,民營經濟迎來平等競爭新紀元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行業的活力在於公平競爭。《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條確立的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為民營企業提供了明確的“非禁即入”準則;第十一條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定期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第十四條明確要求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行為。
在《民營經濟促進法》的78項條款中,有多項條款直接涉及破除市場壁壘、保障公平競爭的核心機制,這些制度設立如同一張精準的“破壁路線圖”,正在重塑交通、科技、能源等領域的競爭生態。而在眾多涉及行業中,共享電單車這一民營資本密集、市場化程度高的領域,恰好成為檢驗法律效力的“試金石”。
推倒“隱形高牆”,讓市場活力在公平競爭中迸發
事實上,共享電單車現階段的發展困境,正是《民營經濟促進法》着力解決問題的縮影。今年4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5版)》。新版清單進一步完善,准入門檻再降低,市場活力持續被激發。其中,重要一項舉措即是取消了一批地方性措施,如推動各地放開交通物流、貨運代理、車輛租賃服務、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等管理措施,打通區域間市場壁壘。
儘管政策導向明確,但共享電單車行業目前仍面臨多重隱形壁壘。比如,准入規則碎片化,不同城市對車輛標準、投放數量、停放管理等要求差異顯著,部分城市以“總量控制”為由存在“本地條款”,導致配額分配不透明。在配額分配時,往往對於本地企業或已有企業進行利益傾斜,新進入企業很難分配到足夠的配額,限制其業務拓展。而且配額調整機制不完善,並不能隨着發展和市場需求的變化,建立科學合理的配額動態調整機制。
同時,審批主體不明確和審批流程冗長,重複審批與監管空白並存,企業在部分城市申請運營資質時,需要經歷漫長的“踢皮球”式審批流程,且不同監管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由於職責不同,可能會制定不同的監管標準和要求,運營車輛車牌照“應上未上”的情況屢屢出現。
此外,地方選擇性保護執法、招投標條件不合理以及千城千面的合規管理等等,這一系列現象讓共享電單車行業發展陷進“準而難入”的“旋轉門”困境。而這一切的根源在於地方保護主義與既得利益固化。
相關業內人士指出,部分地方政府通過設置資質門檻、限制投放量等方式,實質形成“政策護城河”,這既違背反壟斷法,也阻礙行業創新。既得利益者長期專享紅利,新興企業難以實現突破,市場競爭活力被大幅削弱。
共享電單車行業迎來破局契機,《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試金石”
當法律推開公平競爭的大門,地方保護的“旋轉門”必須停轉。進入今年以來,在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背景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正式施行,為共享電單車行業打破地方壁壘、激發市場活力提供了法治利器,進而推動建設公平良性的營商環境,破局勢在必行。
《民營經濟法》第十五條顯示,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依法處理。
同時,今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部署開展整治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專項行動,此次專項行動的整治重點包括限制企業自主遷移、阻礙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妨礙企業公平參與異地經營、設置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隱性門檻四大類突出問題。通過開展專項行動,集中查處一批重點案件,推動修訂廢除一批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這場為期9個月的專項行動,與《民營經濟促進法》形成“執法+立法”的協同破局之勢,不僅是對法律實施的強力護航,更是對共享電單車等民生領域企業發展地域壁壘的系統性攻堅。
基於此,地方政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行,摒棄地方保護主義,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清理各類排除、限制民營經濟參與公平競爭的文件和措施,確保共享電單車企業能夠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公平合理競爭。在引入環節上,突出服務質量、技術創新等綜合實力考量,吸引更多有活力的企業進入市場。同時,在總量控制基礎上,建立科學的配額分配與調整機制,依據市場需求、企業運營表現靈活分配,激發行業創新活力。
此外,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啓動市場準入壁壘清理整治行動,全面清理和廢除妨礙市場準入的各種不合理規定和做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李超介紹,將實踐中常見的准入壁壘問題概括成十五種情形並向社會公佈,包括准入事項國家層面已經放開但地方仍在審批;違規擴大審批範圍、變更或增設審批條件;對外地企業設置准入限制等。
李超表示,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推動有關方面開展文件規定清理工作。對違規增設准入事項或條件、違規擴大准入範圍等情況,一律予以糾正;對既無上位法依據、又未履行法定程序設立的市場準入規定,一律予以廢止。
打破壁壘是起點,激發創新才是終點
今年2月,我國司法部發布10個行政複議典型案例,其中第一條案例即為“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電動車投放數量⾏政複議案”。本案中,某市城管局依據《某市中心城區共享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及配套實施方案,要求企業新增投放需經行政審批,被行政複議機關認定違反《行政許可法》關於“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強制性規定。最終,行政複議機關不僅撤銷了具體行政行為,更推動該市城管局廢除違法文件併發布市場開放通告,直接回應了共享電單車行業“放活”與“管好”的平衡難題,為統一大市場建設提供了法治樣本,
未來,在《民營經濟促進法》全面實施的大背景下,隨着此類及相關案例的持續糾正、解決與完善,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政策-實踐”三位一體的解決方案將會更加立體與高效,有力推動形成共享電單車“競爭公平、監管有效、法治保障”的行業新生態,讓“非禁即入”取代“隱形高牆”,讓技術創新打破地方保護,讓共享電單車這一承載城市交通“最後一公里”建設的行業有望實現質的飛躍。
當然,共享電單車行業亦只是民營經濟中典型代表之一,未來隨着《民營經濟促進法》的不斷深化執行,越來越多幹擾企業公平競爭的“旋轉門”將會停止旋轉,中國民營經濟活力源源不斷被釋放,猶如春江之水,在法治的河道中奔湧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