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税信息報送規定
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税信息報送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互聯網平台企業向税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務與管理效能,保護納税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統一的税收環境,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其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平台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其他為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所稱從業人員,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以個人名義提供營利性服務的自然人。
第三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平台域名、業務類型、相關運營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名稱等信息。
第四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於季度終了的次月內,按照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體類別和內容,向其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聯網平台內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的從業人員,依法享受税收優惠或者不需要納税的,互聯網平台企業不需要報送其收入信息。互聯網平台企業按照規定為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等涉税事項時已填報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複報送。
第五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涉税信息報送的數據口徑和標準,通過網絡等方式報送涉税信息。
税務機關應當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報送渠道,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供直連報送、上傳導入等接口服務,並做好政策解讀以及問題解答等諮詢服務。
第六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核驗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税信息,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税務機關可以根據税收監管需要,對互聯網平台企業報送的涉税信息進行核查。互聯網平台企業已對其報送的涉税信息盡到核驗義務,因平台內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過錯導致涉税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聯網平台企業責任。
第七條 税務機關依法開展税務檢查或者發現涉税風險時,可以要求互聯網平台企業和相關方提供涉嫌違法的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聯網平台企業和相關方應當按照税務機關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內容如實提供。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應當與税務機關加強涉税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涉税信息,税務機關不得要求互聯網平台企業重複報送。
第九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規範保存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税信息。
税務機關應當對獲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第十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提供涉税信息;
(二)瞞報、謊報、漏報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聯網平台企業原因導致涉税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三)拒絕報送、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一條 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税信息報送管理工作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本規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聯網平台企業不需要報送。
境外互聯網平台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營利性服務的,按照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税信息。
第十三條 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