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31號 公佈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複審裁定
2013年6月27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44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徵收反傾銷税,税率為19.6%-36.9%,實施期限為5年。2019年6月27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徵收反傾銷税,實施期限為5年。
根據商務部2021年第3號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脱歐過渡期結束後,之前已對歐盟實施的貿易救濟措施繼續適用於歐盟和英國,實施期限不變;該日期後對歐盟新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及複審案件,不再將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處理。
2024年6月27日,應中國甲苯胺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25號公告,決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申請人未對原產於英國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提起期終複審調查申請,自2024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英國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甲苯胺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複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甲苯胺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徵收反傾銷税,實施期限為5年。
徵收反傾銷税的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3年第44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甲苯胺
英文名稱:Toluidine
分子式: C7H9N
物理化學特徵:外觀通常為無色或淡黃色油狀液體或無色片狀結晶,微溶於水,溶於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鄰甲苯胺(o-Toluidine)、間甲苯胺(m-Toluidine)、對甲苯胺(p-Toluidine)三種異構體。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醫藥、農藥的中間體,還可用於彩色顯影劑,在分析化學中除作溶劑外也用作礦物折射指數的浸漬液。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29214300。該税則號項下甲苯胺以外的其它產品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範圍之內。
根據商務部2013年第44號公告和2019年第28號公告的規定,對歐盟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税税率如下:
1.朗盛德國有限責任公司 19.6%
(LANXESS DeutschlandGmbH)
2.其他歐盟公司 36.9%
三、徵收反傾銷税的方法
自2025年6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歐盟的甲苯胺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税。反傾銷税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税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税税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税價格×反傾銷税税率。進口環節增值税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税價格加上關税和反傾銷税作為計税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5年6月28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