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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在科創板設置科創成長層 增強制度包容性適應性的意見》(以下簡稱《科創板意見》),進一步深化科創板改革,7月13日,上交所正式發佈了《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科創成長層》等配套業務規則。

本次共發佈了新制定的《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科創成長層》《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7號——預先審閲》《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8號——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等3項業務指引,以及修訂的《會員管理業務指南第2號——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和《證券交易業務指南第6號——證券特殊標識》等2項業務指南。
其中《科創成長層指引》從業務規則的角度對有關要求加以細化。這次改革沒有針對未盈利企業納入科創成長層設置額外的上市門檻,存量32家未盈利企業將自指引發布實施之日起進入科創成長層,新註冊的未盈利企業將自上市之日起進入。同時,調出條件實施“新老劃斷”。存量企業調出條件保持不變,仍為上市後首次實現盈利,有助於穩定存量企業和投資者預期;同時提高新註冊未盈利企業調出條件,推動新上市公司加速技術研發和市場拓展。科創成長層企業按照規定發佈符合調出條件的公告後,上交所原則上在2個交易日內將企業調出。上交所將加大調出前後的監管力度,強化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和異常交易監管聯動,嚴厲打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預先審閲指引》是面向優質科技型企業試點IPO預先審閲機制,是充分參考境外市場經驗,進一步提升上交所預溝通服務質效乃至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工作整體質效的重要創新。《科創板意見》和《預先審閲指引》規定了科技型企業申請預先審閲的要求,突出“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因過早披露業務技術信息、上市計劃可能對其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且“確有必要”。發行人申請預先審閲時,需要充分説明申請的必要性;上交所將嚴格按照規則規定,對發行人的申請進行把關。需要説明的是,預先審閲機制建立後,現有發行上市審核業務諮詢溝通機制將繼續發揮作用。發行人對能否適用預先審閲有疑問的,可以在提交預先審閲申請前向上交所諮詢溝通。
《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指引》進一步明確,發行人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申請發行上市的,鼓勵其按照規則規定自主認定、自願披露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的信息。中介機構需要對發行人認定和披露的情況進行審慎核查。同時細化認定標準。主體方面,包括治理結構健全、管理資產規模較大、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私募基金、政府出資設立的基金、鏈主企業及其設立的投資機構等。投資經驗方面,相關投資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企業中,近5年有5家以上已在科創板上市或者10家以上已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持股比例和期限方面,相關投資機構應當在發行人IPO申報前24個月到申報時,持續持有發行人3%以上的股份或5億元以上的投資金額,不能突擊入股。此外,指引還對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的合規性、獨立性等提出了要求。
科創成長層同時包含存量和新註冊的未盈利企業,按照《科創板意見》的要求,科創成長層股票簡稱後增加了特殊標識“U”。為了幫助投資者直觀地區分存量和新註冊科創成長層股票,上交所已經組織市場對行情終端和交易終端展示進行優化,對新註冊科創成長層股票添加標籤“成”,提示信息為“新註冊科創成長層股票”;對存量科創成長層股票添加標籤“成1”,提示信息為“存量科創成長層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沒有對個人投資者參與科創成長層股票交易新增投資交易門檻,仍為具備“50萬元資產+2年經驗”的資金門檻和投資經驗即可。另外,按照《科創板意見》要求,投資者投資科創成長層新註冊的未盈利科技型企業之前需要簽署專門風險揭示書。對於已開通科創板交易權限的存量普通投資者,只有在簽署《科創成長層風險揭示書》後,方可參與新註冊的科創成長層股票的申購、交易。
記者:金荷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