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開偉:“貸款養老”有風險,“社保+金融”要注意邊界
作者:莫开伟
近期,湖南省40餘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推出了一種名為“養老貸”的產品,一時讓“貸款養老”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但也引來一些爭議。日前,湖南省農信聯社正式發出通知,要求轄內農信社、農商行暫停辦理“養老貸”業務。
簡單來説,“養老貸”就是銀行借錢給客户補繳養老保險費,退休後再用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分期償還貸款本息。“養老貸”主要面向的是從未參保、卻想一次性繳滿15年的羣體,以及希望提檔補繳的已參保人這兩類人羣,多數是臨近退休的農民或靈活就業者。在機制上,這一模式與之前廣西等地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曾推出的“續保貸”類似。
站在貸款人的角度,“養老貸”確實解決了想補繳、但短期籌措不到足夠資金的痛點。有機構按當地養老保險標準算了一筆賬:如果居民不補繳,每月領取養老金180.37元;按最高檔補繳,每月扣除月供後還可領取229.7元,比之前每月多了49.33元;15年貸款還清後,每月領取824.27元。相比不補繳可多領643.9元。這就不難理解為何“養老貸”對臨退休人員有如此吸引力了。
而站在地方金融機構的角度,“養老貸”或許是一次挖掘養老金融市場潛能的大膽嘗試。一方面,中小金融機構在信貸市場受限、優質信貸客户減少的形勢下,急欲尋找新的信貸突破口;另一方面,隨着我國社會老齡化程度加深、城鎮靈活就業人數增長,未來對優質養老和“養老貸”的需求也可能水漲船高。因此,地方金融機構察覺到這方面的需求和痛點,才使“養老貸”一度野蠻生長。
然而,“養老貸”同樣存在不少爭議。如貸款期限過長、貸款人抗風險能力較低,容易引發壞賬風險;依賴養老金的低收入羣體一旦遇到重大財務損失或急重病,優先劃撥養老金還貸的銀行就有攔截“救命錢”的嫌疑;萬一貸款人中途身故,可能造成債務代際傳遞,讓子女背上額外壓力。此外,在法律法規上“養老貸”也存在合規風險,不僅是個人貸款用於社保能否被視作消費,更會使部分社保福利成為金融機構的“利息”,有變相套取社保福利的嫌疑。顯然,“養老貸”仍是一款不成熟產品,在設計上存在諸多缺陷。
創新養老貸款產品不能信馬由繮。養老金作為社會普惠的重要一環,“社保+金融”要受到金融監管法規以及社會倫理的嚴格制約,更要有一個科學合理的邊界。此前一些金融機構曾推出“彩禮貸”“墓地貸”等“創新”,最終都被監管部門叫停,成了“短命貸”。
在設計養老類貸款產品時,需將合法合規置於首位,恪守“補充而非替代”的核心原則,避免陷入追求標新立異與社會轟動效應的 “偽創新” 誤區,力求凸顯設計的理性、靈活性與社會適配性,平衡好商業可持續性與社會責任履行的關係。
第二,應嚴格限定貸款適用人羣與年齡範圍,嚴防貸款羣體無序擴散或年輕化傾向。對此,可聯動社保部門建立精準識別機制,確保“困難羣體”等真正有補繳需求的羣體獲得貸款支持,防止政策套利與貸款功能變異;明確將貸款定位於破解社保“繳費能力不足”困局,而非滿足投資增值訴求,切實彰顯金融服務普惠養老的社會功能。
第三,建立政府與銀行的協同推進機制,避免“單邊發力”。在產品推出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推動出台貼息、風險補償等配套政策,構建多層次融資擔保體系,通過風險共擔機制降低運營風險,為產品穩健運行築牢基礎。
第四,始終堅守普惠導向,完善科學定價機制,確保貸款資金真正用於低收入人羣補繳基礎性社保,並引入保險平衡風險因素。結合參保人年齡、健康狀況、預期養老金水平等情況,可探索建立貸款利率與貸款期限的動態調整機制,將貸款期限與養老金領取週期掛鈎。此外,還可要求同步購買保險,嚴格構建貸款代際債務“隔離機制”,通過合同條款明確債務清償邊界(如以借款人養老金或個人資產為限),降低壞賬風險的同時,防止養老債務向子女轉嫁,解除借款人的後顧之憂,實現風險與收益的精準匹配。
第五,營造養老貸款的生態化市場環境。需加強行業自律與監管,嚴禁各類不規範操作,遏制同質化非理性競爭;引導銀行立足區域差異與客羣特點,開發差異化互補的產品,形成 “各有側重、協同服務” 的格局,讓養老貸款真正成為助力社會養老公平的有益補充。(作者是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