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定調,爛尾樓業主可追款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7月2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為長期受困於爛尾樓的購房者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保障。

《解釋》的核心點在於:當商品房消費者因房屋無法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導致購房合同解除時,其請求在房產變價款中支持價款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直接回應了社會普遍關注的“退房難、退款更難”的痛點。
長期以來,執行異議之訴缺乏統一裁判規則,導致實踐中救濟渠道不暢、法律適用尺度不一,甚至出現虛假訴訟等問題。此《解釋》共二十三條,不僅細化了商品房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規則,如請求辦理產權登記、合同解除後已付房款處理等,更特別針對爛尾樓問題開出“藥方”。
《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對於已解除購房合同的爛尾樓業主,如果執行法院凍結了開發商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户,業主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相應購房款的強制執行,並申請法院發放。這意味着,原本只能凍結不能動用的預售資金,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用於退還給購房者。
多位法律界人士認為,此舉意義重大。《解釋》將買房人保護範圍從“居住需要”拓寬至“居住生活需要”,取消“唯一住房”限制,並放寬了房屋性質認定。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臣直言:“這對於已經解除購房合同的爛尾樓業主來説,相當於雪中送炭,意義重大!”
隨着《解釋》施行,購房者有望更有底氣地與開發商、法院協商解決爛尾樓問題,那些懸而未決的退款糾紛或將迎來加速化解的契機。(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