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豔東、劉一岑:價格法修訂,築牢“反內卷”關鍵防線
作者:高艳东、刘一岑
一段時間以來,外賣平台“補貼”大戰讓“內卷式”競爭從企業領域走進了大眾視野。在剛剛結束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部署了一系列重要改革舉措,包括“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推動市場競爭秩序持續優化”“依法依規治理企業無序競爭”等,凸顯了國家已對這一現象予以充分重視。其中,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市場監管總局聯合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正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引發了廣泛關注。
自1998年實施以來,價格法在引導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物價合理運行、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如今,價格法的首次修訂,既立足當下、着眼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新需求,也回應了數字經濟、平台經濟等新業態帶來的價格監管挑戰,將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共同構成反內卷的牢固防線。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下,商家為了搶佔市場不斷採用低價傾銷等惡性競爭策略,衍生出越來越多的“內卷式”價格競爭。從網約車“價格戰”,到共享單車“交押金免費騎”,再到外賣商家“虧本換流水”,事實已反覆證明,“內卷式”競爭下企業熱衷於“分蛋糕”而不是“做大蛋糕”,最終只會導致鉅額經營虧損與社會資源浪費,也限制了消費者享受商品及服務升級。
從更深層次來看,“內卷式”競爭會弱化企業的創新能力,錯過企業升級的寶貴時間窗口。長期的價格角逐最終只會變成燒錢遊戲,形成“仿造者贏、創新者輸”的惡性競爭,將大量本應用於研發的資金投入補貼,成了企業避免被淘汰出局的唯一選擇。可以説,“內卷式”競爭阻礙了我國從製造大國向智造強國的升級。
對此,本次《修正草案》的10條內容當中,主要從完善政府定價相關內容、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健全價格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三方面,針對以低價傾銷搶佔市場、價格歧視與哄抬市價等典型問題加以規制。此次修訂背後,還體現了三大積極轉變。
第一,價格法修訂推動消費者從“產品接受者”轉變為“定價參與者”。本次《修正草案》將原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這一調整意味着,在定價環節,政府定價從“定水平”轉變為“定機制”;消費者也不再是價格的被動接受者,而是能通過意見表達直接參與定價過程,進而更主動地影響產品選擇。這有助於加強價格成本監管,推動價格管理創新實踐的法治化。
讓消費者參與定價機制的做法,也是發達國家的成熟實踐。例如,日本為使物價充分反映民眾訴求,設立了物價決策、管理及監督機構,通過制度設計賦予消費者市場主導權。類似的調整不僅可以讓價格形成更貼合民生需求,更可以通過強化消費者在市場中的“話語權”,推動價格機制走向各方的“多元共治”,為構建更公平、更具温度的市場環境築牢基礎。
第二,此次修訂將更有力地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多年來,價格政策對就業市場的正向干預作用已得到實踐驗證,例如美國通過《克萊頓法》《羅賓遜—帕特曼法》限制價格歧視,既維護了企業公平競爭地位,也為勞動者穩定就業提供了保障。而我國勞動者,特別是在零售、物流等領域工作的一些靈活就業者,長期是勞動保障的弱勢羣體。此次修訂將有效遏制惡性價格戰,倒逼企業將原本要投入低價競爭的資金轉向生產研發,進而提升人力報酬水平。當勞動者獲得應有的回報時,既能減少過度勞動,又能通過充足休息提升工作效率,形成工作生活相平衡的正向循環,讓市場就業生態更趨健康和諧。
第三,此次修訂還推動價格治理從“應對傳統市場問題”轉向“適配新經濟發展”。隨着數字經濟、平台經濟發展,“大數據殺熟”、算法定價歧視、平台強制“二選一”等新型價格問題日益凸顯,傳統價格監管體系面臨適配性挑戰。此次修訂針對性地回應了這些新變化:一方面,在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中納入“利用算法實施價格串通”“基於個人信息的價格歧視”等條款,填補了新經濟領域價格規制的空白;另一方面,通過明確平台企業在價格行為中的連帶責任,強化對平台生態內中小經營者的保護,避免大型平台利用定價權擠壓市場創新空間。
這種調整不僅讓價格監管能夠跟上業態創新的步伐,更通過規範新經濟領域的競爭秩序,為數字技術、人工智能等新興產業營造更適合“以質取勝”的發展環境:只要企業無需陷入流量補貼、低價傾銷的內耗,就能將資源集中於技術研發與模式創新,從而推動我國產業競爭力從“規模優勢”轉向“技術優勢”,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持久動力。
價格法的首次修訂,既是對市場亂象的及時規制,更是築牢“反內卷”關鍵防線,為高質量發展清障護航。隨着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斷完善,企業將回歸創新本源,市場活力也將持續迸發,帶來有效率、高質量的商品和服務供給,為形成經濟發展與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環注入更可持續的動力。(作者分別是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數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