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就金融機構客户盡職調查新規徵求意見 強化反洗錢監管要求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8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金融機構客户盡職調查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客户盡職調查、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行為,提升反洗錢工作有效性。

近年來,監管部門發現部分金融機構在結合風險狀況採取與風險相匹配的客户盡職調查措施方面存在不足。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反洗錢國際標準相比,我國在金融機構簡化盡職調查、持續盡職調查、受益所有人等方面的具體規定仍存在差距。此次《管理辦法》的制定,既是貫徹落實《反洗錢法》有關規定的要求,也是做好反洗錢國際評估應對工作的需要。
《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遵循"瞭解你的客户"原則,勤勉盡責地識別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金融機構需根據客户特徵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盡職調查措施,並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持續關注客户整體狀況及交易情況,評估洗錢風險。對於較高洗錢或恐怖融資風險的客户,應採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必要時實施與風險相匹配的洗錢風險管理措施。
《管理辦法》明確了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客户盡職調查的情形,包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對先前獲得的客户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在疑問;與客户建立業務關係、為客户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務時。同時規定,若開展客户盡職調查可能導致泄密事件,金融機構可以不開展調查,但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在賬户管理方面,《管理辦法》強調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務或與其交易,不得為客户開立匿名賬户或假名賬户,不得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開立賬户。對於向境外匯出資金單筆人民幣5000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核實匯款人身份,確保信息準確性。若發現客户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無論匯款金額大小,都應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匯款人身份。
《管理辦法》特別指出,簡化盡職調查不等於豁免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金融機構仍需識別並核實客户身份,至少登記客户姓名或名稱等基本身份信息,並留存必要的身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