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範PPP存量項目建設和運營
財政部8月20日消息,為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存量項目建設和運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存量項目建設和運營的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問題導向、分類施策、降本增效,規範PPP存量項目建設和運營,支持提升公共服務和民生保障水平。
為保障在建項目順利建設,意見要求,分類分級推進實施。地方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項目性質和財力狀況,按照輕重緩急合理排序,優先實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項目,持續保障項目建成完工。2024年底前未開工的項目原則上不再採取PPP存量項目模式實施。此外,保障合理融資需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客觀評估,依法合規積極支持在建項目融資。對已簽訂貸款協議的項目,要依法履約,根據項目資金需求,在符合放款條件、風險可控前提下及時發放貸款。對未簽訂貸款協議的項目,要在充分盡職調查基礎上,合理確定貸款規模、利率、期限、抵質押品等信貸條件。要優化信貸審批流程,不得無故終止,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出具承諾或證明文件。
對於推動已運營項目平穩運行,意見提出,依法履約按效付費。地方政府對已運營項目要按合同依法履約,將政府支出責任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要按績效結果及時付費,不得以拖延竣工驗收時間、延遲績效評價等方式拖欠付費。經認定涉及拖欠企業賬款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妥善解決。社會資本方要按合同約定提供符合相關質量和標準要求的公共服務。
在強化政策支持方面,意見要求,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在建項目,地方政府可統籌運用一般債券、專項債券等資金,用於PPP存量項目建設成本中的政府支出。對已運營項目,地方政府要將運營補貼等政府支出責任納入預算管理,合理確定保障序列,嚴格執行支出計劃,不得挪用本應用於PPP存量項目支出的預算資金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可安排使用相關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有序處理社會資本方墊付建設成本問題,推動PPP存量項目持續穩健運營。
同時,整合資金和政策資源。地方政府要統籌用好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地方自有資金,合理用於PPP存量項目建設成本和運營補貼。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結合PPP存量項目實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將支持PPP存量項目建設和運營納入增量政策中統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