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併購貸款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金融監管總局8月20日發佈的《商業銀行併購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進一步提高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比例上限,延長貸款最長期限,更好滿足企業合理融資需求。
金融監管總局稱,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推動商業銀行優化併購貸款服務,助力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和新質生產力發展,金融監管總局對《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修訂,形成《商業銀行併購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指引自發布以來,為商業銀行開展併購貸款業務,支持產業轉型升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我國經濟正處於新舊動能轉換的關鍵時期,進一步活躍併購市場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助力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加快塑造經濟發展新動能、新優勢。立足新形勢下併購市場發展需求,金融監管總局對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並形成辦法。
辦法共三十三條,修訂重點包括:一是拓寬併購貸款適用範圍。在指引適用的控制型併購交易基礎上,進一步允許併購貸款支持滿足一定條件的參股型併購交易。二是設置差異化的展業資質要求。對開展控制型和參股型併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在要求監管評級良好、主要審慎監管指標達標等要求的基礎上,設置差異化的資產規模要求。三是優化貸款條件。進一步提高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比例上限,延長貸款最長期限,更好滿足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四是強調償債能力評估。銀行應在綜合考慮併購交易相關風險基礎上,重點評估併購方償債能力,同時關注併購後企業的發展前景、協同效應和經營效益,多維度評估對併購貸款的影響。
辦法提出,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併購交易和併購貸款風險,審慎確定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確保併購資金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權益性資金,防範高槓杆併購融資風險。控制型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高於70%,權益性資金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低於30%。參股型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高於60%,權益性資金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低於40%。
在貸款期限方面,辦法提出,控制型併購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十年,參股型併購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