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商業銀行併購貸款 擬提高貸款比例上限並延長最長期限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優化商業銀行併購貸款服務,助力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和新質生產力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對《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進行全面修訂,形成《商業銀行併購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於8月20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現行《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自發布以來,為商業銀行開展併購貸款業務、支持產業轉型升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當前,我國經濟正處於新舊動能轉換的關鍵時期,併購市場活躍有助於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加快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新優勢。此次修訂立足新形勢下併購市場發展需求,旨在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安排。
本次《商業銀行併購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共三十三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拓寬併購貸款適用範圍,在原有控制型併購交易基礎上,允許併購貸款支持符合一定條件的參股型併購交易;二是設置差異化展業資質要求,對開展控制型和參股型併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在監管評級、主要審慎監管指標達標基礎上,提出差異化的資產規模要求;三是優化貸款條件,進一步提高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比例上限,延長貸款最長期限,以更好滿足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四是強調償債能力評估,要求銀行在綜合考慮併購交易相關風險基礎上,重點評估併購方償債能力,同時關注併購後企業的發展前景、協同效應和經營效益,多維度評估對併購貸款的影響。
此外,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審慎確定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確保併購資金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權益性資金,防範高槓杆併購融資風險。其中,控制型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超過70%,權益性資金佔比不得低於30%;參股型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超過60%,權益性資金佔比不得低於40%。在貸款期限方面,控制型併購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十年,參股型併購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