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正式實施,修改內容涉及四大方面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8月22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此次修改將標題由《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調整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下稱《分類評價規定》),與以分類評價為主的規定內容相適應。《分類評價規定》自2025年8月22日起實施。

此次修改的總體思路,一是堅持目標導向。對照防風險強監管促高質量發展要求,針對性突出監管目標,校正行業機構定位、提升治理水平,發揮好監管“指揮棒”作用。二是保持總體穩定。現行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制度框架總體成熟,此次修改立足局部完善、適度優化,不對既有評價體系進行重大調整。三是加強統籌協調。會同中國證券業協會梳理整合專項評價指標,避免重複報送、減輕行業負擔。
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突出促進證券公司功能發揮。將現有評價框架調整為“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業務發展和功能發揮狀況”,並在業務加分、專項評價設置等方面突出這一導向。二是引導證券公司聚焦高質量發展。重點完善業務發展加分指標,引導證券公司提升經營質量,在引入中長期資金、財富管理等領域更好發揮專業服務能力;適當擴大重點業務加分覆蓋面,鼓勵中小機構立足自身稟賦探索差異化發展道路。三是突出“打大打惡”導向,強化綜合懲戒。完善直接下調分類評級的適用範圍,保持對重大惡性案件的震懾力度。按照“過罰相當”原則,適當提高“資格罰”紀律處分扣分分值、優化行政處罰扣分分值,合理設置扣分梯度,促進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綜合懲戒效果。四是總結前期分類評價經驗,明確特殊問題的處理規則。如對涉嫌違法違規但積極申請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開展先行賠付的公司,適當減少扣分分值等。(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