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根據消保監管評價結果對金融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
為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監管總局近日修訂印發《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是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日常監管和其他相關信息,對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整體狀況作出年度綜合評價的監管過程。
消保監管評價要素包括“體制機制”“適當性管理”“營銷行為管理”“糾紛化解”“金融教育”“消費者服務”“個人信息保護”7項要素,引導金融機構加強消保重點領域治理。
消保監管評價結果分1級、2級、3級、4級和5級。對於評價結果為1級、2A級的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適當降低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現場檢查頻率、優先選擇或推薦參加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政策試點,給予正向激勵。
對於評價結果為3級及以下或在同類機構中排名持續下降的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增加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現場檢查頻率,並可要求金融機構進一步提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考核在其綜合績效考評體系中的權重。
*評價結果為3級、4級和5級的金融機構,應於收到評價結果後儘快形成整改計劃,並於90日內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交整改情況進展報告。*對於短期內難以完成的整改工作,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階段性整改台賬,有序推進。
《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的修訂發佈實施,有助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行為監管制度體系,指導和督促金融機構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要求嵌入業務經營各環節、全流程,為人民羣眾提供更便捷、更有温度的金融服務,切實提升金融消費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總枱央視記者 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