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廳發佈關於加強散裝汽、柴油實名購銷管理的通告
海南省公安廳關於加強散裝汽、柴油實名購銷管理的通告
為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強散裝汽油、柴油的購銷管理,嚴防不法分子利用汽油、柴油作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石油石化系統治安反恐防範要求》(GA1551-2019)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加油站散裝汽、柴油購銷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散裝汽、柴油零售規定
(一)本通告所稱散裝汽、柴油,是指在加油站使用“提桶加油”方式購買的汽、柴油;(二)對單位或個人購買散裝汽、柴油的,需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經加油站工作人員登記本人(經辦人)姓名、單位、身份證件號碼和購買數量、用途等信息,方可購買,發現可疑情況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三)加油站要在視頻監控範圍內為購買散裝汽、柴油的顧客提供專項服務,有效留存購買人的全身影像資料和進出車輛型號、牌照;(四)對購買散裝汽、柴油的,要求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容器,加油員要對加油進行全過程服務和監督;(五)加油站需在站內顯著位置公示屬地派出所及民警電話、報警電話;(六)加油站應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杜絕盜賣、私賣、違規銷售散裝汽、柴油等行為。
二、有關禁止事項
(一)嚴禁向非法經營、儲存、運輸汽、柴油的單位和個人銷售汽、柴油;(二)嚴禁加油站給無牌照的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等機動車加油;(三)嚴禁向普通塑料桶等未採取防止靜電積聚的絕緣容器加註汽、柴油;(四)嚴禁汽、柴油配送運營車輛在拉運途中盜賣汽、柴油。
成品油銷售企業、加油站、加油員及購買散裝汽、柴油的單位和個人需熟知並執行以上相關規定。社會各界和羣眾有權監督,發現違反者,可撥打110報警電話或直接向轄區派出所報警。加油站不按規定落實散裝汽、柴油實名登記制度,購買人不提供相關證明、提供虛假證明購買散裝汽、柴油或在加油站實施尋釁滋事、擾亂加油站治安秩序、侵害加油站員工人身安全、毀損加油站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4年3月印發的《海南省公安廳關於限制零售散裝汽油的通告》同時廢止。
海南省公安廳
2025年9月15日
來源:海南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