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停工,公司能要求週末補班或扣年休假嗎?廣州工會解答
9月23日,
受颱風影響,廣州發佈“五停”措施,
至24日18時停止。
不少人關心
“因颱風停工,公司讓我用年休假抵
或者讓我週末補班
這樣合理合法嗎?”
圍繞勞動者關心的一些熱點問題,廣州工會24日發文,邀請廣州市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團長、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蔡飛律師進行解答。
1、因颱風停工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年休假嗎?
這個規則不明確,先協商更合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一般來説,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自主權,但也有裁判認為,必須考慮勞動者的意願。參考廣東以往的有關規定,在這種特殊情形下,應該有一個協商的過程。從年休假的立法本意來看,雖説是用人單位的自主權,但這是政府要求的停工,勞動者本也可以享有的休息權利,很難説用人單位考慮了勞動者的意願。因此,安排年休假不夠合理。
2、因颱風停工,單位可以要求週末補班嗎?
我們認為不可以。此為政府明確的停工,並無補上班的依據。按照工資發放的規定,停工停產期間工資照常發放,但並沒有要求補上班。但也有觀點認為,法律未作禁止性的規定情形下,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3、颱風期間,因為特殊原因上班的,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嗎?
不需要。要求支付加班工資並無法律依據,根據《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規定,必須在崗的工作人員是需上班的,且不屬於超時或週末或法定節假日加班,因此無需支付加班費。
4、因為颱風停工,可以不發工資或只發基本工資嗎?
不可以。颱風停工屬於非勞動者原因所導致,根據如下規則,用人單位應正常發放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5、颱風停工期間,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安排居家辦公,勞動者可以拒絕嗎?
對於一些可以居家完成的工作,勞動者不可以拒絕。《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必需在崗的工作人員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併為在崗工作人員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根據以上規定,從“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表述來看,既然是“居家”這個地點可以完成工作,則完全達到用人單位必須充分考慮防災避災的前提。
6、上下班途中因為颱風受傷,屬於工傷嗎?
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因此,如果是單純因為颱風原因導致,如上下班途中被颳倒的樹砸到受傷,那就不屬於工傷。
來源:廣州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