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第五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推進國際商事法庭高質量發展 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意見》,聚焦服務保障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提出了五個方面十五條意見。
為便於大家更全面深入地瞭解國際商事法庭在服務保障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具體情況,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同時發佈了第五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
案例一:首次明確具有擔保功能的備用信用證的法律適用規則 嚴格把握獨立保函欺詐認定標準
基本案情
中國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為履行菲律賓境內的施工合同,向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立履約備用信用證,受益人為D.M.康松吉有限公司,金額約2300萬美元。江蘇銀行向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銀行集團有限公司馬尼拉分行(以下簡稱澳新銀行馬尼拉分行)開立不可撤銷的《反擔保備用信用證》後,澳新銀行馬尼拉分行以康松吉公司為受益人開具了金額約2300萬美元的不可撤銷《備用信用證》。履約過程中,康松吉公司向澳新銀行馬尼拉分行索賠約2300萬美元,澳新銀行馬尼拉分行請求江蘇銀行付款。
因中國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僅同意支付約730萬美元,江蘇銀行遂向澳新銀行馬尼拉分行支付了730萬美元,澳新銀行馬尼拉分行亦將該筆款項支付給康松吉公司。2017年5月11日,康松吉公司與澳新銀行馬尼拉分行達成和解,和解內容涉及案涉《備用信用證》和案外另一份《備用信用證》。澳新銀行馬尼拉分行根據該《和解協議》向康松吉公司支付了600萬美元。康松吉公司承諾撤銷其在《備用信用證》項下的索賠。
康松吉公司向中國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實際退回約730餘萬美元。此後,澳新銀行馬尼拉分行向江蘇銀行發送律師函,請求江蘇銀行支付反擔保備用信用證項下600萬美元款項及利息。中國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澳新銀行馬尼拉分行存在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江蘇銀行止付。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國際商事法庭經審理認為,由於《反擔保備用信用證》獨立於《備用信用證》,江蘇銀行在《反擔保備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並不因《備用信用證》的償付安排而消滅。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中國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着“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經貿往來的日益頻繁,國際工程承包項目合同中越來越多使用相關金融擔保工具保障合同各方利益。除獨立保函外,備用信用證也是國際上較為常見的工具之一,但中國法下並無備用信用證的概念,更無明確的法律適用規則。
該案首次明確具有擔保功能的備用信用證應認定為獨立保函的裁判規則,並明確反擔保保函受益人基於其與相關利益方的商業安排,向反擔保保函開立人提出的減額主張,屬於反擔保保函受益人自願放棄的部分索賠金額,不構成獨立保函欺詐,對於促進跨境金融交易、穩定市場預期和市場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二:破解跨境鑑定難題 護航企業投入“一帶一路”建設
基本案情
2014年,北京曉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江蘇中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處購買光伏組件,安裝於其投資建設的位於非洲加納共和國的某發電站內。因併網發電後功率不達標,曉程公司認為對方提供的光伏組件質量不合格,遂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環公司退還貨款並支付違約金、賠償經濟損失。訴訟中雙方就光伏組件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成因存在較大爭議,故在法院組織下對案涉8099塊組件進行了跨境司法鑑定。
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鑑定方式,在明確8099塊光伏組件為鑑定範圍後,因鑑定範圍過大、現場位於境外且環境過於複雜,如對組件一一進行鑑定,客觀上幾乎無法完成。法院經與雙方當事人及鑑定機構共同協商,最終選擇採用了境外現場檢測與國內實驗室鑑定相結合、以部分推及整體質量水平的鑑定方式。
根據鑑定結果,8099塊組件中發電量不符合約定發電功率的組件為:現場a、c區全部不符合,b區有91.75%不符合;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有三種,即組件出廠時本身的質量缺陷、電勢誘導衰減(PID)以及組件、電池等在長途運輸、安裝和運維過程中造成的破壞。但鑑定機構無法對上述原因力的大小佔比進行量化。法院依據合同約定及鑑定意見,酌情確定可歸結於賣方中環公司的原因力大小為:對於a、b區責任比例為35%;對於c區責任比例為10%,並以此比例計算中環公司應分擔的賠償損失金額。後經法院委託造價鑑定,最終確定中環公司應賠償曉程公司經濟損失1093585.47元及利息損失。
曉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1月7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在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倡議下,國內新能源產業經常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合作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在合作中產生爭議往往涉及有關工程或設備的鑑定,人民法院處理此類爭議,就需要組織開展跨境鑑定工作。
該案巧妙運用司法智慧,採取境外現場檢測與國內實驗室鑑定相結合、以部分推及整體質量水平的鑑定方式,組織開展跨境鑑定,為公正認定“一帶一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違約事實與損失分擔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對跨越技術鴻溝和破解舉證僵局提供了有效的示範和路徑指引,不僅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快速高效推進跨境糾紛的解決,增強了中國企業“走出去”的信心。
案例三:根據中新法律查明備忘錄查明新加坡法律 承認與執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決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金麥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麥公司)因合同糾紛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包括中國籍公民林某、肖某在內的七個被告共同還款665萬美元。新加坡高等法院通過司法協助向林某、肖某完成送達,並定於2022年9月22日對被告林某開庭審理。
由於林某未到庭,該院根據新加坡《法庭規則》第13號指令作出411/2022號民事判決,判令林某支付665萬美元。後又定於2023年2月14日對被告肖某開庭審理,由於肖某未到庭,該院根據同一指令作出47/2023號民事判決,判令肖某支付665萬美元。由於肖某的住所位於蘇州,故金麥公司於2023年8月16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47/2023號民事判決。
裁判結果
因本案涉及對新加坡《法庭規則》的解讀,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關於法律查明問題的合作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法律查明合作諒解備忘錄》)提出法律查明請求。根據該備忘錄第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向新加坡最高法院轉遞了該請求。2024年12月10日,新加坡最高法院出具了《關於法律查明與意見請求書的答覆》。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自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簽訂《關於承認和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以下簡稱《金錢判決備忘錄》)以來,兩國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因此,可以認定我國與新加坡之間就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存在互惠關係,本案可依據互惠原則進行審查。法院最終裁定承認和執行案涉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承認和執行“一帶一路”共建國家法院民商事判決的典型案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關於法律查明問題的合作諒解備忘錄》,首次啓動兩國法院之間相互請求查明法律的程序,不僅確保了法律查明高效有序,而且有力保證法律查明結果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總枱央視記者 冀成海 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