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典型案例 對不當減刑等依法監督糾正
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罪犯門某為了不在監獄服刑,以其患有肺腺癌為由,向法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法院作出對門某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後,門某在其居住地某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然而,檢察機關審查有關材料時發現,門某病情發展進程及部分病情指標異常。經檢驗發現,新提取的門某血液樣本與確診時的肺組織病理標本不屬於同一人。檢察機關對此及時開展監督糾正,門某被再次收押,涉嫌偽造證據等相關犯罪線索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9月26日,罪犯門某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作為刑罰變更執行監督典型案例之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第49次檢察開放日活動中公開發布。

最高檢開放日活動現場。新華社記者 劉碩 攝
刑罰變更執行是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刑罰變更執行的方式。檢察機關依法對刑罰變更執行開展監督,既監督不當減刑等行為,讓罪犯受到應有懲罰,又監督“該減不減”“該放不放”等情形。
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共8件,在明晰辦案規則、監督方式等方面均具有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對減刑和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進行實質化審查過程中,注意深挖隱藏在違法違規行為背後的相關違法犯罪線索,強化監督剛性。
在罪犯王某星減刑監督案中,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發現罪犯“借卡消費”、違規“捎買帶”等問題,依法監督撤銷原不當減刑裁定,同時對相關違紀違法問題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在罪犯郝某某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中,檢察機關對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獲取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依法監督糾正,並以涉嫌犯罪先後對監獄民警陳某某、張某某、馬某某等9人立案偵查,9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同時,檢察機關注重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權益,準確把握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等法定條件以及對罪犯的減刑提請幅度,監督刑罰執行機關依法準確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據悉,檢察機關將加強與有關單位協作配合,持續深化刑事執行監督工作,依法推進“減假暫”制度適用,切實維護刑罰執行公平公正。(記者劉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