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治療費用,醫保能報銷多少?
小常識
目前,臨牀針對癌症的治療主要有手術、放療、化療、靶向治療和免疫治療等方式。手術是直接切除實體腫瘤及周邊可能累及的組織,多數時候還會清掃周邊的淋巴結。放療是利用高能量電離輻射對腫瘤靶區進行照射,通過損傷DNA從而誘導腫瘤細胞凋亡或壞死。化療是應用細胞毒性藥物,通過干擾DNA複製等關鍵生物學過程,殺傷快速增殖的癌細胞。靶向治療是基於腫瘤特定分子標誌物選擇性使用相應抑制劑或單克隆抗體,阻斷癌細胞生長、增殖或存活所依賴的信號通路,一般具有相對較高的治療選擇性和較低的全身毒性。免疫治療是通過解除腫瘤對機體免疫系統的抑制,恢復或增強T細胞等免疫效應細胞對腫瘤抗原的識別與殺傷能力,從而發揮抗腫瘤作用。
國家醫保局2018年組建以來,持續加大對人民羣眾的醫療保障力度,每年定期調整醫保藥品目錄,將大量新藥好藥納入醫保。目前,國家醫保藥品總數量已達到3159種,涵蓋絕大多數臨牀所需藥品,特別是對癌症等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持續提升。
現行醫保目錄內的藥品,既有化療用藥、也有靶向治療用藥、還有免疫治療用藥,共230餘種抗癌藥品,覆蓋肺癌、乳腺癌、胃癌等20餘種常見癌症,大幅減輕患者用藥的費用負擔。除了直接治療癌症的藥品,其他必要的輔助藥物醫保目錄也都有覆蓋。比如腫瘤化療藥常會帶來嘔吐、白細胞和血小板降低等副作用,相應的強效止吐藥、長效升白針等藥物也都在醫保目錄內。
此外,一些小夥伴對於基本醫保可能還有一些誤區:
誤區一:醫保能報銷的藥品僅佔2%?
有人稱“藥監局批准的藥品超過15萬個,但醫保目錄只納入了3159種。醫保目錄藥品僅佔2%”。這種説法把基於不同統計口徑的數據不加轉換、粗暴比較,刻意壓低目錄內藥品數量佔比,是明顯錯誤的。
目前,統計藥品數量有多種方法:其中之一是按照藥品活性成分統計,統計的是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的藥品數量。這種統計規則的核心邏輯是:一種藥,無論給藥途徑、劑型如何,無論有多少個廠家生產,只要活性成分相同,就視為同一種藥。以“阿莫西林”為例,無論市場上有多少個廠家生產,無論是膠囊、顆粒、注射劑,在醫保目錄中均認定為1種藥品。國家醫保目錄即按照這種統計方式,目前共有3159種藥品。另一種是按照藥品批准文號統計,統計的是藥監部門批准頒發的、每一個具體藥品上市許可的“批准文號”數量。這種統計規則的核心邏輯是:同一種藥,不同廠家生產、不同劑型、不同規格都會有不同的批准文號,會被認定為多個藥品。仍以“阿莫西林”為例,阿莫西林有多種劑型(僅口服劑型就包括膠囊、片劑、顆粒、口服混懸液等),其中膠囊這一種劑型就又分為不同規格,不同規格、不同廠家生產的藥品,就會取得不同的生產批文,如A廠生產規格0.25g的藥品,取得了批准文號甲;A廠又生產了規格0.5g的藥品,取得了批准文號乙(同一廠家,規格不同,文號不同);B廠生產了規格0.25g的藥品,取得了批准文號丙(不同廠家,規格相同,文號不同);C廠生產了規格0.25g的藥品,取得批准文號丁(不同廠家,規格相同,文號不同),這就意味醫保目錄內同1種“阿莫西林”,按照批准文號統計,僅膠囊這一種劑型至少會有4個藥品。按照這種統計方式,截至2024年底,我國境內生產藥品批准文號共有超過15萬件,其中有銷售記錄的藥品有11萬餘件。
如果對醫保目錄內3159種藥品的批准文號進行換算統計,則醫保目錄內藥品的批准文號超過7萬件,大約相當於全國市場有銷售記錄藥品的63%。
誤區二:進口藥醫保不報銷?
看病時碰到進口藥,不少人都會犯嘀咕:這些藥醫保到底報不報銷?答案是“醫保報銷不區分生產廠家,只要在醫保目錄內就能報”。
我國醫保目錄實行藥品通用名管理。例如,“貝伐珠單抗”是一種治療癌症的藥品,“貝伐珠單抗”是藥品通用名,有不止一家企業生產。我國齊魯製藥生產的“貝伐珠單抗”(商品名為“安可達”),以及總部位於瑞士的羅氏製藥公司生產的“貝伐珠單抗”(商品名為“安維汀”),醫保都能報銷。又如,治療2型糖尿病的二甲雙胍,美國施貴寶公司和我國華北製藥等企業均生產銷售,醫保都能報銷。
誤區三:醫保只報銷便宜的老藥?
有人稱“醫保只報銷便宜的老藥,新上市的藥品醫保不能報銷”,這是錯誤的。
國家醫保局通過每年的醫保目錄談判,將許多新藥、好藥、救命藥及時納入報銷範圍,特別是很多抗癌新藥獲批不到1年就被納入目錄範圍。比如近幾年國際上熱門的免疫治療(PD-1)類藥物,醫保目錄中已經有6款,納入醫保後患者的負擔大幅減輕。還有在“頭對頭比較中”勝過知名“K藥”的國產新藥“依沃西單抗”,2024年5月獲批上市,當年就被納入醫保目錄。
真實案例:部分癌症患者在浙江省某三甲醫院接受治療的費用情況
案例一
2025年2月,一名63歲的肝癌患者,在浙江某醫院接受手術和手術前後治療,費用總額56954.5元,符合政策範圍金額46665.57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39844.32元,整體報銷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金額/費用總額)69.96%,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金額/符合政策範圍金額)85.38%。
案例二
2025年1月至9月,一名53歲的乳腺癌患者,在浙江某醫院接受化療,在院治療12次,主要用藥為卡培他濱、吉西他濱等,費用總額39277.84元,符合政策範圍金額27338.42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23008.19元,整體報銷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金額/費用總額)58.58%,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金額/符合政策範圍金額)84.16%。
案例三
2025年3月至9月,一名74歲的結直腸癌患者,在浙江某醫院接受靶向治療,在院治療14次,主要用藥為貝伐珠單抗等,費用總額114800.67元,符合政策範圍金額94131.82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64480.52元,整體報銷比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金額/費用總額)56.17%,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金額/符合政策範圍金額)68.50%。
案例四
2025年1月至8月,一名77歲的胃癌患者,在浙江某醫院接受免疫治療,在院治療10次,主要用藥為信迪利單抗等,費用總額42022.99元,符合政策範圍金額33618.45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21840.55元,整體報銷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金額/費用總額)51.97%,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金額/符合政策範圍金額)64.97%。
案例五
2025年2月至6月,一名51歲的腦惡性腫瘤患者,在浙江某醫院接受手術、靶向、化療等治療,費用總額133235.3元,符合政策範圍金額121065.89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88818.96元,整體報銷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金額/費用總額)66.66%,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金額/符合政策範圍金額)73.36%。此外,大病保險報銷20156.24元,醫療救助補助9672.56元,疊加大病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補助後整體報銷比例為89.05%(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金額+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費用總額)。
案例六
2025年8月至9月,一名59歲的腦惡性腫瘤患者,在浙江某醫院接受放療和化療聯合治療,費用總額54378.25元,符合政策範圍金額40066.44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34445.83元,整體報銷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金額/費用總額)63.34%,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金額/符合政策範圍金額)8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