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清積水孳生蚊蟲,廣東中山全市多家單位和個人被予以行政處罰!
為落實市委進一步加強蚊媒防控工作的重要部署,推動《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蚊媒預防控制工作的決定》落地落實,近日,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市人大代表、市衞生健康局,按照執法檢查的剛性要求,開展了專項監督檢查。
行動聚焦責任落實、常態防控、應急準備及執法宣傳四大關鍵環節,通過“實地查、現場督、公開曝”組合拳,推動蚊媒防控從“政府主導”向“全民參與”延伸,一批典型違法行為被曝光。
據統計,自《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蚊媒預防控制工作的決定》實施以來,全市累計出動衞生監督執法人員14925人次,共檢查單位7384家次,發出《衞生監督意見書》2277份,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108份,作出行政處罰38宗,推動絕大多數問題立行立改。目前,市衞生健康局還對未如期完成整改的3家單位依法開出涉及罰款的行政罰單。
下一步,專項監督小組將對曝光問題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對虛假整改、敷衍塞責的單位依法追責;同時推動建立“問題發現—督辦整改—效果評估”閉環機制,進一步壓實“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全民參與”責任鏈條,持續鞏固“乾淨、整潔、健康”的人居環境,共同築牢中山公共衞生安全屏障。
法律法規鏈接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蚊媒預防控制工作的決定*》*
第三條規定: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蚊媒預防控制工作,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環境衞生治理,開展蚊媒傳染病危害和蚊媒預防控制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配合鎮街做好疫情監測、應急管理等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小區等物業服務範圍內的蚊媒預防控制工作,保持地下車庫、屋頂天台、景觀水體、垃圾房(桶)等蚊媒孳生場所整潔、乾淨,定期開展蚊媒密度監測和消殺作業。
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環境衞生責任區制度,積極參加環境衞生治理、蚊媒預防控制活動,發現存在蚊媒孳生環境或疑似蚊媒傳染病病例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或衞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單位和個人違反蚊媒預防控制有關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
單位和個人除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衞生管理規定外,還應當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經常清疏下水道、溝渠,平整窪地,清除室內外積水,控制蚊蟲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蒼蠅的物質應當有容器裝載並加蓋,日產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糞便,糞池、糞缸應當嚴密封蓋,住宅區栽種花木不得施用未經發酵的有機肥;
(四)完善防蚊、防蠅、防鼠設施,堵鼠洞,填縫補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參與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罰款:
(一)單位、住户的下水道、溝渠、容器積水孳生蚊幼蟲的,給予警告,並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住户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單位、住户堆積垃圾或者糞池、糞缸不密封而孳生蠅蛆的,給予警告,並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住户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單位室內病媒生物密度超過本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的,給予警告,並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處以罰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愛國衞生工作條例》
第四十二條規定: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室內外清潔衞生,完善防鼠、防蠅、防蚊、防蟑螂設施,及時清除積水、垃圾,密封糞池並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第六十九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衞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住户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