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鼓勵旅遊經營者實行“七天無理由退貨”
新華社杭州10月1日電(記者嶽德亮)10月1日起,修訂後的《浙江省旅遊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進一步改善遊客的旅遊購物體驗,鼓勵引入網絡平台的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維護消費者利益。
購物已經成為人們整體旅遊體驗的重要組成部分,佔旅遊消費的比重較高。然而,旅遊行程中不少遊客遇到購物消費陷阱,比如強迫購物、誘導消費等。
為提升遊客體驗,條例規定,鼓勵旅遊經營者實行旅遊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承諾制度。旅遊行業組織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旅遊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指引。
而且,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未經旅遊者同意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安排的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屬於非法營業的;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記錄的。
有專家表示,率先給出承諾的商家,在遊客心中自然會形成比較優勢,推動形成新的市場風氣,改善旅遊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