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人拒服兵役被通報!黃某某,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近日,廣東肇慶鼎湖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發佈《關於對黃某某拒服兵役處罰情況的通報》:
黃某某,男,漢族,鼎湖區永安鎮人,大學本科學歷。2025年上半年自願應徵報名,經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後,2025年3月經批准入伍,在西藏陸軍某旅服役。黃某某入伍後,服役態度消極,對部隊教育訓練和正常管理不適應。經所在部隊、區徵兵辦、基層武裝部和其親屬多次講明政策,反覆教育引導後,黃某某仍然無法端正服役態度,拒服兵役,離隊態度堅決,並表示願意承擔拒服兵役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其後,黃某某所在部隊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有關規定,給予黃某某除名處分並退回原籍。
為嚴肅法紀,警示教育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軍動〔2018〕23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區人民政府對黃某某實施以下處罰並通報全區:
1.將黃某某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並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規公開共享,對其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2.撤銷黃某某及其家庭義務兵優待,按照鼎湖區2025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14968元)2倍標準處以一次性罰款29936元上繳區人民政府財政國庫,如拒不繳納罰款,則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4.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統及黃某某公民户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欄”註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樣,兩年內不得辦理出國(境)手續。
5.兩年內不得辦理升(復)學手續。
6.通過新聞媒體將黃某某拒服兵役行為及處罰結果向全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