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有調整 最新司法解釋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1)發佈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司法解釋,對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範圍作出調整完善,司法解釋自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是在2018年原有規定基礎上進行的優化調整。
新增四類網絡案件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

目前,我國共設有三家互聯網法院,分別是北京互聯網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和廣州互聯網法院。為有效探索新型、前沿、重點網絡領域裁判規則,《規定》新增四類網絡案件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對於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應當由基層法院審理的“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四類案件,將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當事人應當向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
將部分案件調整出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

《規定》將部分案件調整出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對於原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的“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以及網絡侵害名譽權、一般人格權、財產權等傳統網絡侵權糾紛,將按照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標準由三地相關基層法院受理。實現一般性、傳統性網絡案件在其他基層法院審理,新類型、前沿、複雜網絡案件在互聯網法院審理,確保互聯網法院更加及時有效回應人民羣眾對新型網絡領域權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對於調整至相關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仍可充分享受“網上糾紛網上審”的訴訟便利,全流程在線完成立案、送達、舉證、庭審等訴訟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