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水文水資源局原局長羅健瑞私分國有資產、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5年10月14日,貴州省長順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黔南州水文水資源局原局長羅健瑞私分國有資產、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羅健瑞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對被告人羅健瑞私分國有資產及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羅健瑞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黔南州水文水資源局的國有資產348萬餘元集體私分給個人,羅健瑞分得95萬餘元。2017年1月至2023年2月,羅健瑞利用其擔任黔南州水文局水情與水資源評價科科長、局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項目、驗收、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55萬餘元。
長順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健瑞的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鑑於羅健瑞具有自首、退繳違法所得、認罪悔罪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羅健瑞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來源:長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