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過期食品!中天建設集團食堂主管,被罰30000元!
近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辰區青光鎮北辰西道南側青光建材市場東500米的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食堂主管,在明知保質期食品(地道腸)過期的情況下,有僥倖心理,仍加工銷售,存在故意,被罰款30000元。

2025年8月14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北辰區青光鎮北辰西道南側青光建材市場東500米的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食堂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廚房操作間操作枱上擺放的3袋地道腸,計量稱重,生產日期2024/08/10,保質期-18℃以下12個月,上述食品均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監督當事人對上述過期食品當場銷燬。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建議立案。經詢問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被委託人,收集相關資料等方式,調查中又增加了涉案主體食堂主管任雲福,現案件已調查終結。本案未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在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地道腸)一案中任食堂主管。其職責是落實食堂管理制度,加強管理,保證食堂食品的質量。但其在明知食品過期的食品下,有僥倖心理,仍加工銷售,存在故意。其行為滿足故意實施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地道腸)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其2024年的工資收入總額為30000元。
2025年9月30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北辰市監罰告〔2025〕317-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或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規定。鑑於當事人在本案調查中,積極配合,對過期食品當場銷燬,並且及時清理公司食堂進行整改,主動消除和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予以從輕行政處罰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規定,對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司食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任雲福處以下行政處罰:罰款30000元。
來源: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