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共享充電寶免費時長不得少於5分鐘,出借時電量不得低於50%
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史曉露 劉佳
用過共享充電寶的朋友,是否遇到過這樣的糟心事——明明只用了幾分鐘,卻要按照1個小時扣費,想要歸還充電寶,卻找不到機櫃。
日前,川觀新聞發佈稿件《龜速充電、價格刺客、易借難還……你被共享充電寶“背刺”過嗎?》,直指當前共享充電寶“充電慢、收費貴、歸還難”等行業亂象。報道發佈後,引起成都市有關部門關注。
10月30日,成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成都市消委會”)發佈《成都市共享充電寶行業自律公約》,美團、怪獸等8家企業已簽署公約。
公約提出,共享充電寶企業要優化計費方式,提供不少於5分鐘的免費使用時長,計費時間單位壓縮至15分鐘以內,首個計費單位僅在超出免費時長後開始收費,避免“按小時湊整”導致的超額計費。
投訴焦點: 充電慢、收費貴、歸還難
日前,記者調查發現,當前消費者關於共享充電寶的投訴主要集中在“充電慢、收費貴、歸還難”等方面。
*一是設備老化、充電慢。*消費者李女士稱,今年8月,自己在成都西站地鐵站的櫃機上,掃碼租借了一個共享充電寶,充電60多分鐘,手機電量仍只有20%,然而收費高達8元。

記者走訪成都多個商場、街邊商户、地鐵站等公共場所發現,市面上多數共享充電寶存在“功率低、電池老化、虛標容量”等問題。部分品牌標稱“可充一次”,實際連半部手機都充不滿。一些號稱“快充”的品牌,實際充電速度並不快。
*二是歸還困難。*有消費者反映,“自己在成都某火車站借了一個共享充電寶,到達目的地才發現沒有這個品牌的充電櫃,還不了,也找不到客服處理,最後被扣了99元。”記者調查發現,當前,部分品牌充電寶點位較少,火車站等核心區域充電寶歸還點位不足,高峯時段部分櫃機存在滿載問題。
*三是收費貴、計費規則混亂。*目前成都市內共享充電寶收費多在3元—6元/小時,部分娛樂場所更貴;各品牌計費規則不一,有的按30分鐘累加計費,有的按整小時結算,用户使用幾分鐘就被按1小時扣費,而且多數品牌的免費時長僅2分鐘。

針對以上問題,近日,成都市消委會組織開展了實地走訪與使用體驗調查,調查覆蓋成都市內重點交通樞紐及商業中心。針對調查發現的問題,近期,成都市消委會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對美團、怪獸、悟空等主流品牌運營企業進行集中約談,經過多方協商後,成都市消委會牽頭制定《成都市共享充電寶行業自律公約》,並引導美團、怪獸、悟空、街電(搜電)、小電、閃葱、咻電(豹力充)、考拉等8家主流企業簽署公約。
公約亮點:七條措施直指消費痛點
自律公約具體有哪些措施?
記者注意到,圍繞計費透明、歸還保障、投訴響應等方面,自律公約共提出七條措施,直擊消費者痛點。主要內容包括——
*明示收費規則。*要求企業在租借頁面或設備顯著位置公示價格、計費方式、封頂價、押金政策等,杜絕“模糊收費”。
*優化計費方式。*企業提供不少於5分鐘的免費使用時長,計費時間單位壓縮至15分鐘以內,首個計費單位僅在超出免費時長後開始收費,避免“按小時湊整”導致的超額計費。
*保障出借電量。*共享充電寶出借時電量不得低於50%,特殊情況下低於該標準需提前明確告知消費者,確保應急充電需求。
*杜絕不公平條款。*明確品牌方、合作商、運營方的責任邊界,不得含有減輕企業責任、加重消費者義務的“霸王條款”。
*完善歸還保障。*確保機櫃空位充足,針對“網點少、櫃滿” 等非用户原因導致的無法歸還,核實後可暫停計費;因設備故障或不可抗力無法歸還的,免除本次使用費用。
*強化服務響應。*在設備、官方頁面公佈客服電話,開通在線客服通道,確保消費者投訴48小時內受理並提出解決方案,提升糾紛處理效率。
*嚴控產品質量。*產品出廠前需抽樣檢測,定期對設備進行巡檢維護,對異常設備及時回收檢測,避免老化、破損設備流入市場。
據瞭解,此次簽署公約的8家企業均承諾將推動措施儘快落地。“公司在成都投放了2萬餘台共享充電設備,目前已經向市場推出了快充超充產品,接下來將提高對門店信息檢查頻次,提升客户服務的響應速度和處理效率,同時讓用户感受到更合理的收費。”杭州小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地區負責人表示。
“此次參與簽署公約的企業覆蓋成都95%以上運營點位,他們將陸續更新軟件功能並進行價格的調整。”成都市消委會負責人表示,公約的發佈是規範成都市共享充電寶行業的重要一步,接下來會適時開展共享充電寶消費評議調查,將結果通報相關企業並督促整改落實。
記者注意到,自2024年以來,深圳、北京已先後推出共享充電寶行業自律公約,規範行業亂象。“成都的措施很及時、也很務實,是以用户為中心的行業自律舉措。”四川志存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苗表示,比如,前5分鐘免費充電,便於消費者排查設備問題;計費時間單位壓縮至15分鐘內,可以滿足短時充電需求。
充電雖小,民生事大。自律公約的落地,有望進一步提升消費者對成都城市服務的整體滿意度。李苗建議,後續在實施中需持續優化公約,逐步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行業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