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新規出爐,多舉措規範,促行業高質量發展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10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同步推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操作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統稱“新規”)。新規劍指公募基金領域“基準隨意設定、風格漂移”等亂象,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設定、變更、監測、考核、展示及託管人監督等環節作出系統性規範。目前,新規已進入公開徵求意見階段,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11月29日。

要點一:規範基準設定與嚴格限制變更
《指引》明確規定,基金法律文件應當約定業績比較基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業績比較基準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基金管理人不得僅因基金經理變更、市場短期變動、業績考核或者排名等原因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變更需符合“原有業績比較基準的要素無法持續運作、編制方案發生重大修訂等客觀因素導致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範圍或者投資風格”等條件,且需提前30日公告;涉及修改投資目標、投資範圍等事項的,須履行變更註冊或召開持有人大會等程序。
要點二:嚴防風格漂移,強制建立監測機制
《指引》和《細則》要求基金管理人指定獨立於投資管理部門的部門監測基金實際投資與業績比較基準的偏離情況,防範基金風格漂移。
《細則》第十六條進一步明確,基金管理人應當“綜合考慮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風格、投資策略、風險收益特徵等因素,建立合理的風控模型,設計有效的事前、事後風控指標和閾值”。觸發指標預警的,基金經理原則上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調整完畢,或提請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
要點三:績效薪酬與業績基準掛鈎
《指引》第十四條明確要求,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長期投資業績明顯低於業績比較基準的,相關基金經理的績效薪酬應當明顯下降。
《細則》第十三條進一步要求基金管理人“通過定性和定量方法對基金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差異進行解釋説明”,強化了業績約束。
要點四:銷售展示強制同步業績基準
《指引》對基金銷售展示提出硬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等通過圖形、表格、數字或文字等方式展示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同時在同一位置展示業績比較基準的表現,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除外。主動管理型基金原則上不得展示其他非基金合同約定的基準。
此外,《細則》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針對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披露期末基金與基準的資產配置比例對比、期間基金與基準的平均資產配置比例對比、期末股票投資組合與基準的行業分佈對比。針對債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披露基金債券投資組合與基準的期末久期對比、報告期平均久期對比、久期分佈對比、信用等級分佈對比、期末基金與基準的資產配置比例對比(如有),期間基金與基準的平均資產配置比例對比(如有)等信息。
要點五:基金託管人監督職責強化
《細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強化了基金託管人的監督職責,要求託管人“建立健全覆蓋業績比較基準相關合同審查、投資監督、信息披露覆核等環節的工作機制”,重點關注“業績比較基準的代表性和客觀性”。對於全市場選股策略基金,託管人應當“重點關注基金單一行業集中度等關鍵指標”。
《細則》第二十八條還規定,基金託管人建立權益類基金投資風格穩定性監督機制的要求,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後開始執行。
要點六:基準要素庫與指數選擇規範
《細則》第六條明確,協會建立和維護基金業績比較基準要素一類庫和二類庫。一類庫納入市場表徵性強、認可度高的業績比較基準要素,鼓勵基金管理人規範選取和使用。基金管理人擬使用二類庫內的股票指數表徵權益資產的,應當在產品註冊時説明選擇考量;擬使用基準庫外的股票指數的,還需説明相關指數是否符合規定。
要點七:信息披露要求細化
《細則》第十三條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基金實際投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率、波動率等對比情況,相關對比情況應當至少覆蓋過去一年、過去三年、過去五年、過去十年、自基金合同首次生效起至今等週期。針對不同類型的基金,披露要求也更加細化。
要點八:設置1年與6個月的過渡期
《指引》第二十條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成立或已獲註冊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業績比較基準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基金託管人建立權益類基金投資風格穩定性監督機制、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展示業績比較基準等要求,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這一安排既保證了監管要求的落實,又考慮了市場實際操作的需要。
業內人士認為,這一系列規範將促使公募基金行業更加註重產品定位和投資風格穩定性,減少風格漂移、“名不符實”以及業績大幅波動的基金產品,提升投資者獲得感,推動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