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豔東:“技術升級,風險降級”築牢網安根基
作者:高艳东
近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正式通過,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關注的是,修訂後的網絡安全法針對人工智能(AI)等新興技術,確立了以“促進發展、強化安全”為核心的發展型安全觀。這一理念強調在發展進程中動態地、系統地實現更高水平的安全,使安全真正成為發展的穩固基石和持續動力,標誌着我國在網絡安全管理理念上的重要演進,凸顯了“統籌發展與安全”的治理智慧。
新修訂的網絡安全法第20條明確規定:“國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礎理論研究和算法等關鍵技術研發,推進訓練數據資源、算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人工智能倫理規範,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監管,促進人工智能應用和健康發展。”作為一部以“安全”命名的法律,它將“支持研發、推進建設”置於優先位置,充分體現出立法者將發展視為安全的前提,將安全內嵌於發展過程的戰略考量。
同時,修訂稿在原則性條款進一步明確了“建設網絡強國”的目標。歷史與現實反覆證明,絕對的、靜態的安全觀並不可行,也並非真正的安全。評判網絡強國的標準不是網絡有多安全,而是技術有多先進。在全球範圍內,一些地區雖鮮有網絡安全事故,卻技術落後;而如美國等技術先進國家,儘管網絡安全事件頻發,卻始終佔據技術制高點,在全球數字格局中掌握着主導權與較高抗風險能力。這深刻警示我們,建設網絡強國必須樹立“可控風險而非零風險”的理念,在識別、評估並管理風險的過程中,積極發展關鍵核心技術,以發展實力築牢安全的根基。
應對日益複雜的網絡風險,強化制度監管與加大技術應用必須雙管齊下,以技術驅動安全升級。當能用新技術解決舊風險時,最好的技術就是最優的風控。網絡安全法中新增的“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AI等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正是對這一路徑的明確指引,體現了“技術升級、風險降級”的先進思路。
從歷史維度看,技術進步是一個不斷以新型、可控風險替代傳統、高危風險的過程。例如,自動駕駛技術在發展初期雖不完美,但其從機制上消除了如酒駕、疲勞駕駛等常見事故的人為因素,讓安全潛力隨着系統可靠性提升慢慢顯現。同樣,工廠中機器人的大規模應用,雖存在程序故障的風險,卻顯著降低了傳統生產線上的工傷事故率。
因此,修訂後的網絡安全法鼓勵運用AI、量子計算等新技術來強化自身防護體系,正是為了通過“技術升級”來實現“風險降級”,構築一個更智能、更高效、更主動的安全防禦體系。
另一邊,針對諸如AI換臉詐騙等高發網絡犯罪與網絡安全威脅,此次修法適應網絡安全新形勢要求,提出“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風險防範”,具有重要的制度性意義。
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等發佈的《網絡空間安全態勢分析報告 (2025)》顯示,2024年6月至2025年7月,全球發生的59起AI相關安全事件中,網絡攻擊佔29%,數據安全事件佔26%,較上一年度顯著增加。其中,技術治理的滯後性是繞不開的問題之一。而此次修法通過基礎法律層面的框架性規定,為遏制技術濫用提供了依據。
此外,另一項廣受關注的修訂,是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的處罰規定,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新版網絡安全法明確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未依法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將面臨1000萬元罰款,並會追責到個人,最高可罰100萬元。並且新法還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多項違法行為的罰則,包括設置惡意程序,產品或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採取任何措施;銷售或提供未經安全認證的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違規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總體來看,針對各類違法行為的威懾力與監管細緻度顯著增強。
數字時代,技術迭代一日千里,安全的內涵與外延也在不斷演變。修訂後的網絡安全法所確立的發展型安全觀,在進一步織牢安全防護網的同時,深刻把握了發展與安全的辯證關係,最終將推動建成一個具有韌性與活力的網絡強國。(作者是浙江數字化發展與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